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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工伤赔偿律师:员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某公司开工作证明,获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驳回

时间:2026-04-23 08:32:16 点击:1


引言

     员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却坚称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拒绝承认工伤。一份《工作证明》能否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法院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5日21时43分许,第三人李足秀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行至南海区黄岐西环路鄱阳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和桡骨下端均骨折、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李足秀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由原告广州某焕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自2022年3月起在该公司担任平车工,月平均工资8500元。白云区人社局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足秀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广州某焕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原告广州某焕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李足秀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单,不受公司考勤管理,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报酬按件计算且动态变化。事故发生在周六21时45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上下班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

2️⃣ 被告白云区人社局辩称:李足秀提交的《工作证明》真实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系公司出具。根据棉花果APP后台记录,事发当日李足秀有工作记录,且18时30分后仍有完成订单记录,属于加班后下班途中。事故地点位于公司地址与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李足秀负次要责任,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3️⃣ 法院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李足秀与广州某焕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足秀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公司为其指定固定工作场所,提供生产设备,并定期结算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工伤认定。案号:(2024)粤7101行初3149号。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广州某焕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冷知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内容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予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李足秀在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白云区工伤认定纠纷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用人单位:不要随意出具《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书面文件。一旦出具且内容载明“就职”“岗位”“工资”等劳动关系特征,将成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若双方确为承揽或合作关系,务必签订书面承揽合同,避免使用“员工”“工资”“上班”等劳动法术语。

    ✅ 对劳动者: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带有公司盖章的证明文件等。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同时保存上下班路线图、居住证明等材料。

    ???? 举证责任提示: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提供充分反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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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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