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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朱某等假冒注册商标,因非法经营额认定争议获缓刑一年至二年

时间:2026-05-20 11:34:27 点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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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花都区狮岭镇发生的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人朱某和邓某因生产销售假冒多个国际品牌手袋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查获的未销售产品是否应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与缓刑的适用。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以年租金3.2万元承租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一处三楼作为手袋加工厂,负责生产经营,其配偶邓某负责收支。期间,朱某将其生产的印有C开头品牌、G开头品牌、L开头品牌等注册商标的女式手袋,以23元至38元不等的单价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给“寻寻觅觅”等客户,已销售金额共计34222元。2021年5月8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三楼手袋厂内抓获朱某,现场查获印有上述三个品牌商标的女式手袋成品共计3117个,经核价价值94486元,同时邓某从三楼坠落致轻伤一级。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朱某、邓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朱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邓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方意见:

被告人朱某辩护人提出,现场被查获的价值94486元产品尚未销售且无实际获利,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家某济困难,希望对朱某适用缓刑并从轻判处罚金;被告人邓某辩护人提出邓某具有从犯、初犯、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朱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邓某系从犯,部分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另二被告庭后主动缴纳10万元,有悔罪表现。关于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2023)粤0114刑初1228号):

一、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二、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半成品、配件等均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二部、缝纫机二台予以没收;缴纳至法院的代管款予以充抵罚金。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准确把握“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是核心判断依据。本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由已销售金额34222元与未销售货值94486元合并认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辩护时应严格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对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是否与实际销售价格存在偏差提出质疑,以削弱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②认罪认罚与主动退赃的策略协同:如果证据确凿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后应尽早做认罪认罚具结,这是争取从宽处罚的基础。庭后主动缴纳款项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悔罪表现,并据此最终决定适用缓刑。律师需指导当事人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退赃退赔,这不仅是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更是适用缓刑的关键前置条件,切忌仅口头表示退赃意愿而无实际履行。

③主从犯地位的精细化区分:本案中,邓某因仅负责收支工作,被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获较轻量刑。在共同犯罪的辩护中,应重点梳理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工,从投资决策、生产管理、客户洽谈、资金控制等维度,清晰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为主犯争取从犯认定的证据支持,这是实现刑罚个别化和量刑分流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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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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