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一名工伤员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时,成功通过法律程序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了责任。 案情回顾 宋某于2019年8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柒级。因相关待遇支付问题,宋某与用人单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该案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文书确定某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38999元。 然而,裁决生效后,某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宋某向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4执恢985号。法院经查控,仅扣划到银行存款37287.5元并发还宋某,因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宋某尚有301711.5元的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宋某要求追加原股东张某和新股东杨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宋某认为:张某作为工伤发生时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杨某在明知公司有诉讼纠纷的情况下,协助张某变更股权以逃避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张某辩称:宋某的眼疾并非工伤所致,是伪造工伤以骗取保险赔偿。 ???? 被告杨某辩称:其已支付合理对价购买股权,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并非合谋逃避债务,且宋某眼部原本就有疾病。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各方观点作出如下认定: ✅ 关于工伤事实:法院明确指出,宋某的工伤事实已经过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和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张某和杨某对此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 关于股东张某的责任:宋某受伤时(2019年8月15日),某公司为张某一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至2020年9月15日,公司股东才变更为张、杨二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债务形成时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股东杨某的责任:杨某承认其认缴的12000元出资并未实际缴纳。因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故杨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其应在未出资的12000元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宋某主张杨某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未获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2025)粤0114民初7458号): ➡️ 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某公司尚欠的301711.5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2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针对股东张某的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针对股东杨某的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给劳动者的提醒(维权方): ???? ✅ 宋某做得好的地方:工伤认定后,通过劳动仲裁、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等一系列完整的法律程序,步步为营,最终成功锁定股东个人财产来保障债权实现,展现了清晰的维权思路和坚定的法律信念。 ???? ⚠️ 关键行动点: :当公司账户没钱、执行陷入僵局时,不要轻易放弃。应立即调查公司的 注意诉讼时效:追加被执行人有法定的期限和程序,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申请,并注意后续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2️⃣ 给公司股东/经营者的提醒(责任方): ???? ✅ 张某、杨某本案中的应对:积极出庭应诉,陈述己方观点,是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 ???? ⚠️ 关键风险点: 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账簿,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避免公私账户混用。否则,一旦涉诉,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 认缴出资的股东:“认缴”不等于“不缴”。在受让股权或设立公司时,应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合理认缴出资额,切勿盲目认缴天价资本。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即使出资期限未至,债权人也有权要求你提前实缴出资。 债务存续期间变更股权:试图通过转让股权给没有偿付能力的“幌子”股东来逃避债务,不仅难以逃脱法律制裁(原股东可能仍需负责),还可能使新股东卷入纠纷,本案中的杨某即是例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