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广州花都区,某保洁员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企业以“达到退休年龄无需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余元,最终被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
1️⃣ 员工情况:胡某(女,1974年9月出生)于2015年12月4日入职广州市花都区某清洁公司(以下简称“花都某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4年9月9日。胡某月均工资4043.52元(含基本工资、津贴等),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2️⃣ 工伤经过:2023年12月9日,胡某在单位饭堂厨房工作时摔倒,导致右上肢受伤。2024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2024年4月2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3️⃣ 争议背景:胡某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4043.52元,但花都某公司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937.78元,胡某认为应按4043.52元/月×4个月=16174.08元计算,要求补足差额3236.3元。此外,胡某于2024年9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9月30日劳动关系终止,但花都某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4️⃣ 仲裁结果: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花都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36.3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花都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花都某公司主张:
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不含加班费、津贴等),已足额支付12937.78元,无需补差额。 胡某2024年9月10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胡某抗辩: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4043.52元计算,企业少发3236.3元。 工伤发生在退休前,且劳动合同未到期,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36.3元)
法院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64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4043.52元/月)
,应发16174.08元(4043.52×4个月)。 企业已发12937.78元,还需补3236.3元。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法院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63条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0%标准(7915.8元/月)=31663.2元。 退休年龄不影响工伤赔偿,胡某受伤时未退休,劳动关系终止后仍有权主张。
???? 最终判决:花都某公司需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36.3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第(2)项
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等),企业仅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违法。
2️⃣ 退休年龄与工伤赔偿
????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63条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企业必须支付(除非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企业合规建议(花都某公司可改进之处)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
错误做法
仅发“基本工资”,忽略津贴、加班费等(导致少发3236.3元)。 正确做法
按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含所有福利)全额发放,避免法律风险。
2️⃣ 退休员工工伤赔偿:
错误做法
认为“退休不赔就业补助金”,直接拒绝支付31663.2元。 正确做法
即使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只要劳动关系终止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员工维权建议(胡某做得好的地方)
1️⃣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1月15日完成),避免时效问题。
2️⃣ 坚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并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应发金额。
3️⃣ 在退休前主张就业补助金,避免因延迟维权导致权利丧失。
⚠️ 注意事项
停工留薪期工资
企业必须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不能随意扣减。 退休年龄≠免赔
只要工伤发生在退休前,且劳动关系终止时未领养老金,员工仍可主张就业补助金。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