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往往认为“夫债妻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封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1月期间,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某甲提出借款。赵某甲通过本人及妻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陆续向封某及其儿子封Y的账户转账支付款项。其中,赵某甲向封Y支付宝转账7.5万元,封Y随后将款项转给了封某。经核算,借款总金额为40万元。
此后,封某分别于2022年1月24日和2月18日向赵某甲出具两份《借条》,确认了借款事实,约定了借款期限一年及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封某未偿还任何本息,赵某甲遂将封某及其妻子王某、儿子封Y一同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与封Y是否应对封某的40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被告方观点:
王某辩称:
对封某的借款不知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封某自2021年起有多项债务,其本人并未从中获益,故应为封某的个人债务。封Y辩称:
其对借款并不知情,其支付宝账户仅是遵照父亲封某的指示代为收款,款项已立即全部转给封某,本人未使用,不构成共同借贷。
???? 法院认定(花都区法院观点):
关于王某的责任:
案涉借款金额为4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赵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封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王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无事后追认行为。因此,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封Y的责任:
封Y虽代收了7.5万元款项,但其行为性质是代为接收,赵某甲与封某于2022年1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是因封某没有支付宝,所以让赵某甲转账到封Y的支付宝,并无与封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款项已转至封某账户,故封Y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封某的责任:
封某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封某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 法院判决:
一、被告封某向原告赵某甲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甲要求被告王某、封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 判决依据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周孚泉,对双方本案中抗辩思路分析和建议:
✅妻子王某一方抗辩思路可圈可点:
1️⃣ 精准定位抗辩核心:
本案中,妻子王某一方,没有纠缠于借款事实本身(其丈夫已承认),而是将抗辩焦点锁定在“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核心上。
2️⃣ 围绕《民法典》第1064条的两个关键点组织抗辩:
???? 否定“共同意思表示”:强调王某未在借条上签名、无事后追认行为、对借款事前不知情,否定了夫妻双方的合意。
???? 否定“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着重陈述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封某对外负债累累,王某并未从中获益。建议提供诸如家庭收入证明、其他债务纠纷的判决书、夫妻感情状况证据等,以证明家庭并无此巨额借款需求,且女方未共享借款利益。
3️⃣ 积极主张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如果债权人(原告)不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则应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支持了被告方的观点。
✅ 对于债权人而言,建议:
1️⃣在出借大额资金时,如果希望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如果只有一方签字,事后可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获取配偶一方事后追认(如同意还款、承诺还款)的证据。
在汇款时,可通过备注“借款”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并注意保留款项流向凭证,如能证明款项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或用于共同经营的项目,则更为有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