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100万元债务,因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系仓库租赁关系。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邓某乙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万元:2020年2月14日借款25万元、2020年5月18日借款15万元、2021年3月24日借款20万元、2022年5月2日借款40万元。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后,被告邓某乙还款18万元,剩余82万元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邓某乙及其配偶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争议焦点:
1️⃣ 借款是否约定利息?
2️⃣ 已还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3️⃣ 剩余本金金额如何计算?
4️⃣ 李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法院认定(花都区人民法院):
✅ 借款利息虽未书面约定,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佐证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但超出LPR四倍部分应抵扣本金;
✅ 经核算,截至2022年12月3日,邓某乙尚欠本金614102元及利息2191元;
✅ 涉案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未在借条中签名亦未追认,原告未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判决依据和分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于借款方配偶,建议:
✅ 强调借条签署主体:李某从未在借条中签名,也无事后追认行为,初步排除共同债务可能;
✅ 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途。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 结合交易背景论证:本案中,邓某乙借款名义为“资金周转”,且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并非家庭日常消费。借款金额高达100万元,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需要;
???? 对于出借方,建议:
✅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条;若仅一方借款,需明确资金用途并保留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
本案再次明确夫妻债务认定的核心在于“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