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灯具采购中卖方违约未交货的情形,最终判决卖方返还定金20000元。
2023年5月31日,原告李某某就采购灯具事宜向被告骆某某询价,双方商谈了灯具的规格、包装方式、单价、数量、定金、交货时间等。2023年6月9日,双方确定采购的灯具总价为142880元,定金20000元,约定被告应自收到定金之日起30日内交货,余款122880元于验收合格后付清。同日,原告将20000元定金支付至被告账户。但被告未按约在2023年7月9日交货,先是表示将延期至7月11日,后又表示将延期至7月13日左右。
因原告采购的该批灯具需要出口,对交货时效要求较高,被告的多次延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未再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
????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主张:被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交货,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原告提供了双方商谈记录、定金支付凭证等证据。
⚠️ 被告抗辩:被告骆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述事实与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未按约定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定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骆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原告做的好方面:李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注意通过商谈记录、转账凭证等方式固定了合同关键条款和履约证据,这是其能够胜诉的基础。
⚠️ 对被告的警示:骆某某在纠纷发生后,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最终导致了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 实操建议:
--> 对于买方:在支付大额定金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特别是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支付款项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定金性质。一旦对方发生违约,应固定好催告、协商等证据。
--> 对于卖方:在接受订单和收取定金时,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生产能力与交货期,切勿盲目承诺。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交货,必须第一时间与买方主动、诚恳沟通,争取书面变更合同或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诉讼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