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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劳动仲裁律师:工作5.5年,公司说员工偷窃就辞退?获赔33000元补偿金!​

时间:2026-03-06 09:02:41 点击:0

引言

      2023年6月,花都区某五金公司指控崔某存在偷窃行为,并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对簿公堂,本案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最终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情回顾

      崔某卫于2018年3月5日入职广州某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岗位是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23年6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此后,崔某卫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补偿等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崔某卫的部分请求后,某甲公司不服,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三项: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 公司主张:崔某卫在2019年8月底曾自动离职,直至2022年10月才再次入职,因此劳动关系是两段。
--> 崔某卫主张:其自2018年3月入职后从未离开,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 法院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入职、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某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崔某卫曾离职,故法院采信崔某卫的主张,确认双方自2018年3月5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共计5.5年

2️⃣ 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 公司主张崔某卫离职前两个月工资为10947元,故其平均工资为每月5461元,但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证据。
--> 崔某卫主张:其工资每月大概在6000-8000之间,其离职前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 法院认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工资支付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甲公司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崔某卫提供的证据,采纳其主张,认定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3️⃣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公司主张因崔某卫存在偷窃行为且拒不悔改后自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崔某卫主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将其辞退。
--> 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说明”系单方制作,而《立案告知书》无法证实崔某卫确有偷窃行为。同时,崔某卫的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充分证明是公司单方违法辞退。因双方均未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法院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为:6000元/月 × 5.5个月 = 33000元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劳动者
 肯定:崔某保存了历史工资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这在争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 建议:在遭遇口头辞退时,除微信聊天外,应尝试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书,或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更清晰地固定解除方和解除原因的证据。

???? 对用人单位
--> 入职建档:必须建立并完善职工名册,详细记录入职离职时间。
--> 合同社保: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
--> 制度与证据:如主张员工严重违纪(如偷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并掌握确凿的证据(如监控、物证、本人签字确认的检讨书等),而不能仅凭单方陈述。
--> 工资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条,避免现金发放带来的举证困难。
-->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应谨慎,如需以违纪为由辞退,务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否则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两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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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对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有着十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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