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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劳动仲裁律师:5年工龄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机电公司被判补4.6万补偿金!

时间:2026-03-06 09:02:02 点击:0


引言

     广州花都区,一名5年工龄的工程师因劳动合同到期被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双方就工资差额2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最终,花都区法院判决公司支付46178.35元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1️⃣ 入职与合同约定:原告柳某来(1967年生,广西人)于2018年7月2日入职广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位于广州花都区,以下简称“某某机电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

2️⃣ 工资争议:柳某来主张,入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但公司实际按2100元/月(或更低)发放,5年累计拖欠231572元。他提供了同事证言工资表,但工资表显示其签收的工资从未超过12000元。

3️⃣ 合同终止:2023年6月14日,某某机电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柳某来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7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4️⃣ 仲裁与诉讼:柳某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31572元工资差额+60000元经济补偿金,但仲裁仅支持46178.35元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235.67元×5个月计算)。他不服,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46178.35元,驳回其他诉求。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柳某来(劳动者)主张

  • 入职时约定月工资12000元,但公司实际未按此标准发放,累计拖欠231572元
  • 提供同事证言工资表,但工资表显示其签收的工资远低于12000元。

???? 某某机电公司(用人单位)抗辩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计时工资2100元/月,并未承诺12000元/月。
  • 工资表显示柳某来每月签收工资,且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工资标准。
  • 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46178.35元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235.67元×5个月计算)。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 关于工资差额(231572元)

  • 柳某来未能证明入职时约定12000元/月(仅提供同事证言,无直接证据)。

  • 工资表显示其签收的工资从未超过12000元,且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工资标准。

  • 法院不支持231572元工资差额诉求。

✅ 关于经济补偿金(60000元 vs 46178.35元)

  • 公司因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柳某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235.67元(仲裁与法院均认可),工作5年,补偿金为9235.67×5=46178.35元(与仲裁裁决一致)。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46178.35元,驳回60000元诉求。





(配图AI)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 劳动者主张高工资,但没证据,法院会支持吗?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需证明工资约定(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转账记录等)。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劳动者必看:如何避免类似败诉风险?

1️⃣ 工资约定必须书面化(重要!)

  •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如“月薪12000元”),务必写入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

  • 如果公司口头承诺高工资,但实际发放低工资,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

2️⃣ 签工资表时务必核对金额

  • 本案劳动者每月签收工资表,但从未提出异议,导致法院认定其认可实际工资标准。
  • 如果工资表金额不对,当场拒绝签收,并要求公司书面说明。

3️⃣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 公司不续签合同,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计算(本案9235.67元×5个月=46178.35元)。

✅ 公司管理建议(给HR的实用提示)

1️⃣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工资标准

  • 避免模糊约定,防止员工事后主张高额工资。

2️⃣ 工资发放需员工签收确认

  • 员工长期签收工资表但未异议,可能被视为认可工资标准(本案关键点)。

3️⃣ 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前协商补偿

  • 即使合法终止,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公司最终支付46178.35元)。


若遇劳动争议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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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对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有着十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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