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院虽未支持“违法解除”,但最终认定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635.54元,其中细节值得每一位花都打工者和企业管理者关注。
原告林某霞于2019年10月15日入职被告广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分为两段: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及2020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5日。林某霞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45.18元。
2023年6月5日下午,公司主管人员王某在名为“EVA群(9)”的工作群中@林某霞并告知:“明天起不用来上班了”。林某霞当晚回复,要求对方明确是以公司还是个人名义辞退,并要求提供书面辞退报告。王某未直接回复,而是将二人聊天记录截图发至另一个工作群“新厂-EVA群(16)”,但群内无人回应。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性质。
1️⃣ 林某霞主张:公司于2023年6月5日通过主管王某无故违法解雇自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61.44元。
2️⃣ 公司辩称:王某的言论属个人行为,公司不予认可。公司因林某霞与王某矛盾无法调和,于6月6日对其作出岗位调整,安排其至二楼线材车间报到。因林某霞不服从调岗且自此未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
3️⃣ 花都区法院认定:
???? 王某在工作群的辞退表示 --> 林某霞本人亦不认可(次日仍上班),且公司事后不予追认,故不构成公司方的有效辞退。林某霞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理据不足。
???? 公司单方调岗的处理方式 --> 在王某发出不当辞退言论后,公司随即对林某霞进行调岗,但未能举证证明此次调岗具有必需性。在林某霞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位”后,公司即以旷工相威胁。此情形下,林某霞拒绝调岗后离职,应视为因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
✅ 确认双方在两段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 驳回林某霞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 判令公司向林某霞支付经济补偿金7635.54元(计算年限从2020年6月11日计至2023年6月5日)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劳动者的启示:
✅ 做得好的地方:林某霞在收到不当辞退微信后,没有消极应对,而是第一时间通过文字回复质疑并要求书面凭证,固定了关键证据,这点非常明智。
???? 给用人单位的启示:
✅ 做得好的地方: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微信辞退属个人行为,并提供了后续调岗通知等证据进行反驳,避免了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风险。
⚠️ 严重不足与改进建议:首先,公司需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明确唯有HR或法定代表人方可代表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其次,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支撑。若因员工与个人矛盾就随意调岗,极易被认定为变相逼迫离职,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行为有清晰界定,并通过民主程序公示,方能合法合规地行使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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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对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有着十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