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花都区劳动仲裁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二倍工资索赔,是企业高频面临的用工风险。本案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直接签约,但员工与关联公司签订了合同,最终帮助企业免于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基本案情
应届毕业生陈某怡于2023年2月1日入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保利城北街的墨迹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担任书法老师。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其工资先后由案外人周某及服务部经营者高某英发放,月薪在4610元至6456元之间。一个关键细节是,陈某怡在入职后不久(2023年2月16日)与案外人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23年8月31日,陈某怡以未缴社保等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墨迹服务部是否需要为未直接签约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 原告墨迹服务部观点:陈某怡与关联公司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已签合同,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4209元及经济补偿金。
✅ 被告陈某怡观点:其实际在墨迹服务部工作,接受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关款项。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 劳动关系:确认陈某怡与墨迹服务部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墨迹服务部与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属关联企业,并对陈某怡存在混同用工。由于陈某怡已与关联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已得到保障,未受实际侵害。因此,驳回陈某怡要求墨迹服务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4209元的请求。
3️⃣ 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陈某怡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墨迹服务部支付经济补偿金5628.43元。
法律分析
核心法条:
本案判决为企业规避二倍工资风险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其法律逻辑基于以下几点: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法院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进行认定,只要符合人身隶属性、业务从属性和报酬支付特征,即便未签约,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这意味着工资由个人(老板)账户发放,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倍工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设立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罚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行为,以稳定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着重审查了合同签订的本质目的。虽然签约主体(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实际用工主体(墨迹服务部)不一致,但由于两者是关联企业且混同用工,法院将劳动者与关联公司签约的行为,视为其书面劳动合同权利已得到实现,从而免除了实际用工单位的二倍工资支付责任。这是企业在本案中“胜诉”的关键法律点。
经济补偿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明确未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免责空间。
律师建议
作为一名专业的花都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律师结合本案认为,有以下几点非常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 给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实操建议:
⚠️ “签约”是首要防火墙:务必与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墨迹服务部的“幸运”在于其关联公司完成了签约动作,但这具有极大偶然性,不可复制。
⚠️ 厘清“混同用工”责任:若集团内或合作方之间存在人员混用,必须明确单一的用工主体,并由该主体统一负责签约、发薪、参保,避免责任不清,一家违法、多家连坐。
⚠️ 社保: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必胜理由。这笔钱省不掉,企图规避只会带来“补偿金+滞纳金”的更大损失。
✅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看清合同甲方:签约时,务必确认合同上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你实际打卡上班、接受管理的公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即提出疑问并保留证据,以防陷入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维权困境。
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若未签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尤其注意付款方)、载有公司名称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
社保筹码:未缴社保,可以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