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首页 >> 法律咨询

花都律师周孚泉:劳动者高空作业坠亡,雇主选任无资质方,判赔38.9万余元

时间:2025-10-17 09:04:30 点击:10


 引言:劳动者高空作业坠亡,法院最终判决由雇主定作人按过错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一名被告被判赔38.9万余元


案情回顾

      T某受雇于包工头赵某清,在花都区狮岭镇某村某路某号房屋进行装修作业时,于六楼电梯井口操作自带吊机进行作业时,不幸与吊机一同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房屋的二手房东赵某富垫付了8万元丧葬费,但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T某的家属(父亲、配偶及两名子女)将赵某富和赵某清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万余元(已扣除垫付款)。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赵某富辩称其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给了赵某清,双方是承揽关系。死者是赵某清聘请的,与自己无关。同时指出T某未固定吊机、未佩戴安全装备,属于自陷风险,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赵某清辩称:其仅是介绍人,并非唐某的老板,与T某没有经济往来,不应承担责任。

2️⃣ 花都区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 法律关系赵某富将案涉装修工程承揽给赵某清;赵某清又将部分工程交由T某具体施工。
✅ 过错认定
--> T某本人:作为专业工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安全绳、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赵某清:作为接受承揽并转派工作的一方,选任了无相应资质的T某,且未提供或要求安全防护,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
--> 赵某富:作为定作人和受益人,选任了无资质的赵某清承揽工程,存在选任过错。
✅ 责任划分:根据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判决由唐某自行承担60% 的责任,赵某清承担25% 的赔偿责任,赵某富承担15% 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花都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用工方/老板(定作人、承揽人)的提醒
不足与改进“选任过错” 是本案定作人担责的关键。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时,务必审核对方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仅凭口头协议或朋友介绍。建议: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约定安全责任条款。
--> 购买保险为工程项目购买工伤保险商业意外险,有效转移风险。
--监督安全对施工现场有基本的安全监督义务,特别是高空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应督促对方做好防护。

✅ 给劳动者/提供劳务者的提醒
 不足与改进“自我防护” 是生命线。务必做到:
-->持证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如高空、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 检查环境:作业前观察工作环境,发现(如电梯井无护栏)等隐患,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 佩戴装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 是高空作业的“保命符”,绝不能心存侥幸。


若遇类似劳动工伤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制定策略!

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5915959001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