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劳动者高空作业坠亡,法院最终判决由雇主和定作人按过错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一名被告被判赔38.9万余元。
案情回顾
T某受雇于包工头赵某清,在花都区狮岭镇某村某路某号房屋进行装修作业时,于六楼电梯井口操作自带吊机进行作业时,不幸与吊机一同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房屋的二手房东赵某富垫付了8万元丧葬费,但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T某的家属(父亲、配偶及两名子女)将赵某富和赵某清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万余元(已扣除垫付款)。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赵某富辩称:其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给了赵某清,双方是承揽关系。死者是赵某清聘请的,与自己无关。同时指出T某未固定吊机、未佩戴安全装备,属于自陷风险,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赵某清辩称:其仅是介绍人,并非唐某的老板,与T某没有经济往来,不应承担责任。
2️⃣ 花都区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 法律关系:赵某富将案涉装修工程承揽给赵某清;赵某清又将部分工程交由T某具体施工。
✅ 过错认定:
--> T某本人:作为专业工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安全绳、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赵某清:作为接受承揽并转派工作的一方,选任了无相应资质的T某,且未提供或要求安全防护,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
--> 赵某富:作为定作人和受益人,选任了无资质的赵某清承揽工程,存在选任过错。
✅ 责任划分:根据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判决由唐某自行承担60% 的责任,赵某清承担25% 的赔偿责任,赵某富承担15% 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花都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用工方/老板(定作人、承揽人)的提醒: ✅ 给劳动者/提供劳务者的提醒: 若遇类似劳动工伤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制定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