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涉及一名工人在工地受伤后
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最终获赔总额超过10万元。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24年4月17日入职安徽省桐城市某有限公司,在狮子洋通道T13合同段项目工地担任杂工,工资标准为300元/天。2024年4月22日15时左右,王某在工作时左脚不慎被砂轮机割伤,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用人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于2024年7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后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医疗费6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以上各项总和为113541.30元。
双方主要抗辩
原告(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各项费用,理由是工伤认定因行政诉讼而效力待定,仲裁裁决无依据。 被告(王某)答辩:仲裁裁决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法院认定
工伤认定效力: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 工伤保险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参保,应承担支付责任。 金额计算: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王某月工资按6525元/月计算,但补助金基数参照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求,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医疗费6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总额113541.30元
✅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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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 劳动者注意事项
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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