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现金交付往往是举证难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析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标准,为债权人提供实操性风险防范建议。
案情回顾
1️⃣ 借款背景:
2019年6月起,被告毕某星以购车、投资周转为由向原告江某雯借款。
✅ 关键转账记录(判决书认定):
2019.6.7:向毕某星指定的广州市鸿某汽车贸易公司转账42万元、3万元 2019.6.21:向毕某星转账30万元 2019.12.30:转账15万元 2020.5.9:转账5万元
???? 合计出借95万元。
2️⃣ 还款记录:
毕某星于2019.6.7至2019.12.28期间分6笔还款共计60万元。
3️⃣ 借据确认:
2020年5月30日,双方签署《借据》确认尚欠本金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
4️⃣ 后续借款争议:
2021年,江某雯主张通过微信、银行转账13万元+现金交付2万元(地点:花都来又来商场某咖啡厅),但毕某星仅认可收到转账,并已经还了3万,并对2021年4-5月现金交付交付2万借款的主张,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及判决
⚠️ 核心争议:
现金交付2万元是否成立?
原告:称2021年4-5月现金交付2万 被告:否认收到 借据出具前的还款主张
被告:声称2019年另有5.4万元还款 原告:不予认可
✅ 花都区法院认定((2024)粤0114民初9940号):
“对于江某雯主张现金出借的20000元,其未能举证证明且毕某星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毕某星主张现金还款5000元,本院不予采信。”
???? 判决结果:
欠款本金认定为45万元(35万+10万) 驳回现金借款2万元的主张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书原文援引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 法院逻辑(补充关键前提):
对35万元借款:因约定2年期限(2022.5.30到期),逾期后(自2022.6.1起)适用LPR利率; 对10万元借款:因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自起诉日(2024.4.29)起适用LPR利率。 现金交付:需债权人举证,无凭证即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针对现金借款举证难点,结合司法实践,建议采取以下可操作措施:
1️⃣ 现金交付“四件套”证据链
书面凭证:当场签署收条(注明“现金收到”+金额+日期+签名) 资金来源:银行取现记录/账户余额证明(如本案中若提供取款凭证可增强可信度) 交付场景:公共场所监控、见证人签字 事后确认:微信/短信催款记录(如:“上次借的2万现金何时还?”)
2️⃣ 避免大额现金借款
超过1万元建议采用银行/第三方支付转账(本案中微信转账3万元即被认可) 备注款项用途(如:“借款-购车周转”)
3️⃣ 借据的“结算条款”技巧
在新的借据中明确“此前所有借款本息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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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