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违法分包企业未缴工伤保险,即便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也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纪某燚(化名)获赔192,907.04元,案件胜诉关键深度解。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案外人陈某基(自然人)挂靠贵州某广建设公司(化名,本案原告)中标花都区某工程项目。纪某燚(被告)在工地担任模具工,同年12月24日作业时重伤,三次住院共53天。 ???? 关键事实: ✅ 工资发放:中国水利水电项目部支付2个月工资共12000元(月均6000元); ✅ 工伤认定:2021年8月花都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 ✅ 企业已付费用:医疗费140141.45元、护理费1060元,另转账43300元(争议用途)。 争议焦点及判决 ⚠️ 焦点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企业抗辩:提交《挂靠协议》及工程量结算单,主张承揽关系; ???? 劳动者主张:提供银行卡流水证明工资发放; ???? 法院认定:工资非公司发放,无证据证明受公司管理→❌ 不成立劳动关系! ⚠️ 焦点2️⃣:19万工伤赔偿是否成立? ???? 企业抗辩:已付43,300元系赔偿款,拒赔其他费用; ???? 劳动者仲裁请求:总额432,576.7元(含7项明细); ✅ 支持赔偿:即便无劳动关系,公司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须全额赔付; ✅ 金额认定: • 工资标准:按广州市2019年月均工资10292元的60%即6175.2元/月(劳动者月薪6000元低于标准); • 企业已付43,300元→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仍需补差3941.38元; • 总赔偿额192,907.04元(明细如下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6175.2元/月×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6175.2元/月×15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41.38元(总工资47,241.38元-已付43,300元) 护理费差额:5,059.66元(总护理费7,950元-已付2,890.3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53天×50元/天)。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书原文援引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责任; ???? 核心结论: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
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
5️⃣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工资);
6️⃣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企业未缴工伤保险时,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违法转包、挂靠中,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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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