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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工伤律师:黄埔区51岁女工工伤获赔57712元,退休年龄不是障碍!

时间:2025-06-17 21:29:52 点击:5


引言



    在广州黄埔区某工厂食堂工作的51岁女工刘某某,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却因超过退休年龄遭企业拒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企业支付57,712元,明确超龄劳动者未享养老保险待遇仍受工伤保障

案情回顾


1️⃣ 事件经过:刘某某(51岁)入职广州某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区荔联街),被派驻捷普精密工业(食堂)工作。2022年5月12日因工受伤,经黄埔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2️⃣ 关键数据
???? 月均工资:2975.81元
???? 诉请金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2元(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3️⃣ 企业操作:某香公司为其投保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但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及判决


⚠️ 核心争议:超龄劳动者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后,企业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抗辩(某香公司)
✅ 刘某某入职时已满51周岁,属劳务关系;
✅ 按《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单项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57,712元显失公平(刘某某仅工作2个月)。

劳动者主张(刘某某)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特定人员试行办法》未排除用人单位责任。

法院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审理范围: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321条);
2️⃣ 责任认定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超龄未享养老待遇人员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法律适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九级伤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定人员试行办法》第十条未豁免企业法定支付义务;
4️⃣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2元)。




法律冷知识


????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七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根据《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待遇,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可依法诉讼。

✅ 核心结论:单项工伤保险与《广东省条例》互补,企业仍需支付法定补助金。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建议给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仅供参考):

给劳动者的实操指引

1⃣ 证据固化:

???? 入职时书面确认用工性质(即使超龄);

???? 工资流水、工牌等直接证据(本案月均工资2,975.81元成关键);

2⃣ 索赔逻辑:

⚠ 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是关键;

✅ 单项工伤保险≠企业无需再承担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2元仍由企业承担;

3⃣ 时效把控:

???? 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


给企业的风控要点

1⃣  保险配置:

⚠ 单项工伤保险仅覆盖基金支付部分(医疗/伤残补助金);

✅ 通过雇主责任险覆盖就业补助金等企业责任;

2⃣赔偿认知: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基数×月份数(九级伤残为8个月),与工作年限无关。


若遇工伤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工伤律师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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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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