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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专业债务律师周孚泉:深圳公司开支票跳票,无书面合同,凭对账单发票成功追回货款570799元

时间:2026-02-22 16:25:15 点击:9


引言

     一家花都科技公司凭借关键证据,成功向深圳客户追回57万余元拖欠货款。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海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长期向被告协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协某公司”)供应电脑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4年1月至10月,海某公司根据指示持续送货,经对账确认货款总额为571,769元。海某公司已开具等额发票,但协某公司仅支付970元。为偿付余款,协某公司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间,开出三张总额为365,801元的支票,但均因余额不足被银行拒付。海某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审理中,被告协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庭围绕原告证据进行审查。

✅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海某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协某公司应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570,799元的事实,有对账单发票支票拒付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 法院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某公司货款570,799元及利息(利息以570,799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案件受理费9508元、保全费3374元,均由被告协某公司负担。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确立了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及违约应承担责任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出卖人可主张按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支持LPR上浮50%的利息请求,于法有据。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专业债务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供货方(原告)的实操建议:

    1️⃣ ???? 固化关键证据:即便无合同,也必须确保获取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连续、完整的增值税发票也是证明交易事实的重要凭证。本案胜诉根基正在于此。

    2️⃣ ⚠️ 警惕支票风险:收到支票不等于货款入账。一旦出现跳票,应立即取得银行拒付证明,并视作对方明确违约的信号,果断停止供货并启动法律程序。

    3️⃣ ✅ 诉保结合,施压提速:起诉同时,对有明显风险的债务人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资产),此举能极大提升回款成功率与谈判主动权。

    ⚠️ 给购货方(被告)的警示:

    ❌ 消极应诉后果严重:缺席审判意味着放弃抗辩权,法院将全面采纳原告主张。最终不仅需支付本金、高额利息(LPR上浮50%),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若迟延履行,更会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处罚。



    若遇买卖合同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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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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