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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花东镇摩托车闯红灯与酒驾小轿车相撞致骑手死亡同等责任,判赔6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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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酒驾与闯红灯共同引发的致命交通事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死者家属获赔合计约64.3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8日凌晨,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花都区花东镇杨二村莲子江中街与118省道交叉路口行驶时,遇林某乙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摩托车(事发时超速71%)搭载黄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高某与黄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后,高某弃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与林某乙各负同等责任,黄某无责。肇事小轿车在某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但因高某存在饮酒后驾驶及逃逸行为,保险公司据此在商业险范围内主张免赔。林某乙的父母林某甲、黎某遂诉至法院索赔72.5万余元。高某此前已垫付8.5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广州分公司辩称,高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存在逃逸情形,其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刘某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高某追偿。高某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实际垫付款项为85000元。黎某、林某甲主张高某垫付款项中的5000元系三方约定的给黄某的赔偿款,实际垫付仅8万元。

法院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高某属于饮酒后驾驶,属于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且某广州分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某广州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的主张理据充分,予以采纳。黎某、林某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138100元、丧葬费63462元、医疗费9499.68元予以采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万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酌情支持6000元。关于垫付款,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明确记载系支付给林某乙家属的赔偿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5000元系给黄某的赔偿款,依法认定高某垫付金额为85000元。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5696号):

某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黎某、林某甲赔偿189499.68元;高某赔偿453781元;驳回黎某、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酒后驾车:本案中,高某因酒驾导致商业险拒赔,需自行承担45万余元的巨额赔偿。酒驾不仅面临刑责,还将丧失保险保障。

②发生事故后切勿逃逸:逃逸同样是商业险免赔的典型情形,正确做法是立即停车、报警并救助伤员,留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

③谨慎签署任何赔偿协议或凭证:本案中高某与家属签订的8.5万元赔偿凭证成为法院认定垫付金额的关键证据,任何书面文件签署前务必明确款项性质。

✅对于受害人:

①保留全部医疗及费用凭证: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需凭票主张,仅有转账记录而无法证明关联性的支出可能不被法院全额支持。本案中,家属主张的2万余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因证据不足仅被酌情支持6000元。

②及时申请事故复核:本案死者家属对责任认定不服并申请了复核,虽最终维持原认定,但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应放弃。

③明确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位:交强险优先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或肇事方承担。本案因肇事司机酒驾,商业险免赔,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司机个人按50%责任比例承担。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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