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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摩托车撞伤行人致九级伤残同等责任,判赔21万余元

时间:2026-05-25 16:41:27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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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年逾六旬的周某在过马路时被摩托车撞伤致九级伤残,因自身亦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最终获赔21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5日,施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施某与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周某当日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共25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周某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建议409日、护理期194日、营养期224日。肇事摩托车由施某实际所有,在某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清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施某主张其车辆保险齐全,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被告某中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已垫付18000元使用完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且原告年满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被告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对医疗费关联性、误工费证据效力、护理期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提出异议,并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应扣减非医保费用且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

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被告施某承担同等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医疗费66240.12元有票据为证,院外购药结合伤情确有需要,予以支持;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且病案首页记录其无工作,误工费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九级伤残后果及原告过错,酌定12000元;残疾赔偿金按原告主张标准计算为160235.4元;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支持24030元。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6504号):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180000元;二、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32651.13元;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第三人广某某10800.61元;四、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积极垫付与报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报案,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切勿因责任划分不明而延误救治。
②理性看待同责后果:同等责任意味着对有保险覆盖范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比例可能达到40%至60%,不要心存侥幸私下大额赔偿,应引导受害方通过保险理赔。

✅对于受害人:

①夯实误工费证据链:即便年满退休年龄,若确实务工,应提前准备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转账工资流水、完税证明,切忌仅凭一纸收入证明主张权利,否则极易被法院驳回。
②同步起诉各方主体:为避免遗漏责任主体,建议将肇事司机、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便一次性解决赔偿、返还垫付款等问题,节省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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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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