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首页 >> 经典案例 >>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向右变道撞伤电动车骑手致九级伤残全责,判赔63.6万

时间:2026-05-14 10:36:13 点击:5


点击上方,关注周律师

引言

本案为一起因重型货车向右变道碰撞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伤情严重构成九级伤残二项,最终获赔63.6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0日16时17分许,陈某雄驾驶车牌号为粤AF的重型货车沿花都区金狮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狮大道东新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遇罗某新骑电动自行车沿金狮大道南侧路边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重型货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罗某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新先后在花都区某镇卫生院、花都区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127天,出院诊断包括左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足碾压伤、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毁损伤、左足第1-2趾缺如等严重伤情。经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新构成九级伤残二项。案涉重型货车在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陈某雄自称是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为广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罗某新主张参照56905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至定残前一日,并要求赔偿酶解蛋白肽费用11952元、交通费5130元、租赁陪人床费1820元及各项损失共计915698.21元。某某财险广州中心支公司抗辩称,罗某新已满50周

岁且未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误工损失,误工费应仅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27天;对于酶解蛋白肽费用,认为仅3张处方笺对应的部分应予确认,无处方笺的不予认可;对交通费、租赁陪人床费等赔偿项目亦有异议。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误工费因罗某新未能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故不采信其主张的误工标准,但考虑罗某新未满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参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综合住院天数、医嘱休息天数及门诊天数计算误工期为377天,支持误工费28903.33元。酶解蛋白肽费用虽然部分无处方笺,但购买的药品与处方笺一致且为治疗伤情所需,全额支持11952元。交通费根据住院及治疗情况酌情支持3930元,另含救护车费1200元。租赁陪人床费结合住院期间陪护需要及票据支持1820元。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2195号):

一、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给原告罗某新;二、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56068.54元给原告罗某新;三、驳回原告罗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垫付费用务必留凭证:本案中陈某雄垫付43000元,最终通过判决确认由其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垫付费用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切勿现金给付无收据,以免后续保险理赔或诉讼中产生争议。
②事故后及时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现场勘查,确保事故认定书能客观反映事故经过,避免因未及时报案导致后续定责或理赔困难。
③厘清挂靠或雇佣关系:本案车辆登记车主为物流公司,陈某雄自称实际车主,类似挂靠经营模式下,责任主体可能不止一人,应及时明确责任归属并告知相关方参与处理。

✅对于受害人:

①完整保留医疗全过程记录:本案罗某新多次住院跨越多家医院,医疗费累计高达49万余元。受害人应某保留所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即使部分外购药缺乏处方笺,只要药品与处方一致且为治疗所需,法院仍可能支持,但完整的处方凭证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②误工费举证要主动:本案罗某新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导致误工费标准从主张的56905元/年降至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计算。即使从事零工或家务型劳务,也应提前收集微信转账记录、雇主证明或收入流水等证据,否则将严重影响赔偿金额。
③及时申请伤残鉴定:本案伤情持续治疗一年多,最终经法院摇珠委托鉴定确定九级伤残二项。伤情稳定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切勿自行委托可能存在争议的鉴定机构,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更具证明效力。

━━━━ END ━━━━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商务大厦9楼

Copyright © 2024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