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系一起货车全责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十级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最终获赔11.2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5日10时许,邓某驾驶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重型货车,在广州市花都区东联路路段与骑电动车搭载罗某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责。李某先后在广州市某医院和佛山某医院住院治疗共130天,诊断为多发性骨盆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等伤情。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130日。案涉货车在平安某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某广东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方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0632.24元,并要求被告邓某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平安某广东分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邓某及平安某广东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李某的损失应首先由平安某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平安某广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0%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导致两人受伤,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剩余12991.9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剩余179880元。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5677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0804.1元给原告李某;二、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1215.44元给原告李某;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案并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拨打122报警,如实陈述事故经过,配合交警部门完成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 ②保留保险凭证与垫付记录:妥善保管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若已垫付医疗费务必留存转账凭证,以便在理赔时抵扣。 ③积极应诉避免缺席: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可能导致对自身不利的判决结果。
✅对于受害人:
①全面固定医疗证据:住院治疗期间保留所有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和门诊病历,出院后的治疗费用也需有正规病历佐证,否则法院可
能不予支持。 ②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在伤情稳定后尽早通过法院摇珠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鉴定结论是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关键依据。 ③明确索赔项目与顺序:交强险优先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限额部分再向商业险主张,诉讼时可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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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