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朋友之间“好意同乘”却不幸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3年10月29日凌晨,宋某驾驶小车沿花都区秀全街道红棉大道行驶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后座搭乘了原告张某甲,事故造成刘某和张某某两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因违规搭载成年人负次要责任,张某甲无责。
事故造成张某甲严重受伤,医疗费总计达14万余元,并经鉴定构成一项七级、一项八级和两项十级伤残。本案中,刘某主张其搭载张某甲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请求减轻其赔偿责任。
???? 刘某方主张:其与张某甲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时是无偿搭载,属于“好意同乘”。张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车不能载人仍选择乘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刘某的赔偿份额。
???? 保险公司及宋某方主张: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对具体赔偿项目(如误工费、非医保用药等)提出异议。
???? 花都区法院判决认为:
✅ 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准确,予以采纳。
✅ 张某甲明知电动车不能搭载成年人仍乘坐,增加了自身危险,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酌情减轻刘某5%的赔偿责任。
✅ 故最终判定刘某对张某甲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在其次责比例基础上减轻5%),需赔偿108808.49元。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 精准固定“好意同乘”证据
2️⃣ ???? 深入挖掘搭乘方的过错情节
--> 不仅限于“明知违规载人”,还应关注是否有未佩戴头盔、危险姿势、催促超速等任何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影响的行为。
3️⃣ ???? 运用鉴定意见
--> 本案中,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计算损失的核心。律师需熟练掌握赔偿标准,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确保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合理,为准确计算赔偿总额打下基础。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