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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工伤赔偿律师:广州某箱包厂事故,未做工伤认定,劳动者仍获赔7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4:59:21 点击:2


引言



      在花都区某箱包厂发生的压机事故中,操作工谭某美左手严重受伤,却因错过工伤认定时限陷入维权困境。但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赔偿劳动者7万余元!

案情回顾


1️⃣ 谭某美于 2020年10月23日入职广州某某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花都区),担任压机操作员。
2️⃣ 
2020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她在操作压机时左手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左手第2-4掌骨开放性骨折等伤情。
3️⃣ 先后在清远市中医院(住院
23天)、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治疗,共住院32天
4️⃣ 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美构成
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支付鉴定费2838元
5️⃣ 公司垫付医疗费
57710.17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合计58210.17元)。
6️⃣ 因
超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谭某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索赔。

争议焦点及判决


⚖️ 双方核心争议
✅ 
公司抗辩
???? 双方属劳动关系,不应按劳务纠纷处理 --> "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无依据";
???? 谭某美操作疏忽应自担
50%责任 --> "原告未及时抽手导致事故";
???? 已支付医疗费及补助
66055.17元(法院最终认定58210.17元)

✅ 劳动者主张
???? 公司未提供安全环境 -->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索赔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合计159,565元;

⚖️ 花都区法院认定((2024)粤0114民初3309号)
1️⃣ 
法律关系
⚠️ 虽未认定工伤,但双方关系可参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的劳务关系处理。
2️⃣ 
责任比例
???? 公司
未提供安全培训,疏于管理 --> 承担60%责任;
???? 劳动者操作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 自担40%责任;
3️⃣ 
赔偿金额
???? 核定损失总额 
156,710.07元(含残疾赔偿金109,7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354.07元等);
???? 加上公司垫付医疗费 
57,710.17元,总损失 214,420.24元;
???? 
判决公司赔偿 70,441.97元(总损失×60% - 已付58,210.17元)。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2️⃣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109,708元(54,854元/年×20年×10%)
???? 
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细计算为22,354.07元;
???? 
误工费支持10,800元(3,600元/月×3个月);
???? 其他费用:护理费
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等均依法核算。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劳动者做得对的地方
    ???? 劳动者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及时司法鉴定:申请伤残鉴定锁定十级伤残,奠定赔偿基础;

     --> "鉴定费2838元获法院支持";
    ???? 完整保存单据:医疗记录、住院天数(32天)证据充分

     --> "法院全额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

    ⚠️ 重大教训及应对策略
    1️⃣ 超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致使未能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主张赔偿:

    事故发生在2020年12月23日,但直至2022年5月劳动关系确认后才索赔 --> 远超1年申请时限
    ???? 正确做法
    → 向花都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即便有争议也先申请)
    →如人社局要求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2️⃣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偏差

    法院最终认定22,354.07元(非原告诉请金额)
    ???? 专业建议
    → 提前准备户口本
    → 委托律师按司法解释精准计算各抚养人年限

    ???? 企业主必看
    ???? 花都区制造业企业注意 --即使未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中安全事故仍需担责
    ???? 必须保留安全培训签字记录(本案公司因缺失此证据被认定主责)。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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