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辉(女)在工地受伤后,因年龄问题被拒付经济补偿金,但法院最终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1313.73元及鉴定费390元。
胡某辉(1971年1月生)于2022年2月28日入职广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某镇某路鸿某光电LED项目工地担任贴砖工。2022年3月20日,她在工作中受伤。
花都区人社局于2023年6月1日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未达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2022年3月20日至6月19日(3个月)。公司垫付医疗费12325.88元,但拒付停工工资等费用。 胡某辉在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三项:
1️⃣ 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是否成立?
→ 法院认定:胡某辉在入职某某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故胡某辉与某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 胡某辉主张:按202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2024元计算。
→ 公司辩称:应按建筑工月薪5216.67元(2023年广州市工资价位90%)支付。
→ 法院认定:双方均未有效举证工资标准, 按广东省建筑业年工资90179元折算月薪7514.92元,扣除公司垫付的1231.02元后,支付差额21313.73元。
3️⃣ 鉴定费是否由公司承担?
→ 公司抗辩:未构成伤残不应支付鉴定费。
→ 法院判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7条, 公司未参保须承担390元鉴定费。
判决结果:
✅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21313.73元
✅ 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390元
❌ 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余诉请
???? 判决依据法条:
1️⃣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超50岁不成立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无依据。
2️⃣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47条,
→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 未参保单位承担工伤鉴定费,与伤残等级无关。
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法院以省级行业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
结合本案,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劳动者的实操建议:
1️⃣ 证据链闭环:工资发放避免夫妻账户混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分账号发放(本案因工资与丈夫蓝兴模同账户发放,导致无法核算个人工资);
2️⃣ 年龄非壁垒:女劳动者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到工伤????仍需立即申请认定,即便工伤未达等级,仍可主张 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
3️⃣ 精准索赔项:未达伤残等级时,聚焦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21313.73元)和鉴定费(390元)。
???? 给建筑企业的风控提示:
1️⃣工资协议要明确:在《用工协议》中约定日薪或计件标准(如本案可避免按90179元/年高标准赔付);
2️⃣ 垫付需留痕:医疗费垫付超额12325.88元????保留支付凭证,可主张抵扣垫付医疗费。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