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律师:花都区某劳动者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未缴社保,工伤获赔近20万
时间:2026-03-11 14:42:26 点击:2
违法分包企业未缴工伤保险,即便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也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纪某燚(化名)获赔192,907.04元,案件胜诉关键深度解。
2020年10月,案外人陈某基(自然人)挂靠贵州某广建设公司(化名,本案原告)中标花都区某工程项目。纪某燚(被告)在工地担任模具工,同年12月24日作业时重伤,三次住院共53天。
???? 关键事实:
✅ 工资发放:中国水利水电项目部支付2个月工资共12000元(月均6000元);
✅ 工伤认定:2021年8月花都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
✅ 企业已付费用:医疗费140141.45元、护理费1060元,另转账43300元(争议用途)。
⚠️ 焦点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企业抗辩:提交《挂靠协议》及工程量结算单,主张承揽关系;
???? 劳动者主张:提供银行卡流水证明工资发放;
???? 法院认定:工资非公司发放,无证据证明受公司管理→❌ 不成立劳动关系!
⚠️ 焦点2️⃣:19万工伤赔偿是否成立?
???? 企业抗辩:已付43,300元系赔偿款,拒赔其他费用;
???? 劳动者仲裁请求:总额432,576.7元(含7项明细);
✅ 支持赔偿:即便无劳动关系,公司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须全额赔付;
✅ 金额认定:
• 工资标准:按广州市2019年月均工资10292元的60%即6175.2元/月(劳动者月薪6000元低于标准);
• 企业已付43,300元→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仍需补差3941.38元;
• 总赔偿额192,907.04元(明细如下图):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6175.2元/月×1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6175.2元/月×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6175.2元/月×15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41.38元(总工资47,241.38元-已付43,300元)
护理费差额:5,059.66元(总护理费7,950元-已付2,890.3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53天×50元/天)。
???? 判决书原文援引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责任;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
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
5️⃣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工资);
6️⃣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企业未缴工伤保险时,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核心结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违法转包、挂靠中,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结合本案,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结合本案,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劳动者必存3项证据:
�� 工资凭证:本案因工资非公司直接发放,险些败诉(胜诉关键:银行卡流水显示发放主体);
�� 工伤认定书:纪某燚在事故后1年内申请认定→超期则丧失赔偿权;
�� 工作痕迹:工牌、排班表、工作沟通记录(本案缺失致劳动关系未被认定)!
✅ 企业合规关键点:
�� 拒借资质:挂靠协议无法免除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企业因出借资质赔19万多);
�� 工伤保险必缴:花都区八级伤残基金支付额约12万→未缴企业全额自担;
�� 付款明确性质:转账需备注“工伤赔偿”并签协议(本案43,300元因无备注被认定非赔款)!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