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仍需担责?花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7日7时50分,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门卫杨某绍(已故)下班回家途中,在花城大道某路段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绍时年65岁,已领取退休金,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2017年12月,公司与家属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万元,双方互不追责”。2018年5月,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后经行政诉讼推翻决定。2019年8月,劳动部门最终认定杨某绍死亡为工伤。 未签争议焦点及判决 ✅ 争议焦点1:下班途中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 被告抗辩 :杨某绍提前15分钟下班,且已达退休年龄,与公司仅为劳务关系。 - 法院认定 :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属工伤; ???? 退休人员未排除工伤保险权益,且公司未举证劳务关系。 ✅ 争议焦点2: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担责? - 被告抗辩 :公司已清算注销,程序合法。 - 法院认定 : ????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股东孙某海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需连带赔偿; ???? 清算组未申报工伤债务,不影响股东责任。 ✅ 争议焦点3:2万元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 被告主张 :协议系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 法院认定 : ???? 协议签订时工伤未认定,赔偿金额显失公平; ???? 原告仍可追偿差额。 ✅判决结果 : 1️⃣ 孙某海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65,020元 (785,020元-20,000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丧葬费已另案处理,配偶未证明依赖死者生活,不享抚恤金)。 法律冷知识 ???? 关键法条 : 1️⃣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属工伤; 2️⃣ 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财产独立,否则连带担责; 3️⃣ 协议效力 :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平原则认定协议显失公平。 ???? 法院逻辑 : - 公司注销不影响股东连带责任,关键在股东举证能力; - 退休人员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性质为准,社保缺失不排除工伤待遇。 律师提醒 ✅ 对劳动者的建议 : 1️⃣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即便公司注销或签订协议,仍可主张法定权益; 2️⃣ 保留关键证据 :上下班路线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证明; 3️⃣ 警惕“低价协议” :工伤未认定前签署的补偿协议可能无效。 ✅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1️⃣ 依法缴纳社保 :未缴社保的,工伤赔偿由企业全额承担; 2️⃣ 规范用工关系 :聘用退休人员需明确协议性质(劳务/劳动); 3️⃣ 注销前清查债务 :未决工伤纠纷须申报债权,否则股东担责。 ⚠️ 核心风险 :公司注销≠责任免除!股东须严格履行清算程序,避免“甩锅”被追责。 END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