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3 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禁止、限制或者命令执行的判决、裁定,经送达,被告人明知不服从,坚决拒不执行的行为。
立法出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为基本和重要的立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罪行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指被告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主要指自然人。
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353 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必须是禁止、限制或者命令执行的,并经过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送达被告人。
2. 被告人明知该判决、裁定禁止、限制或者命令执行,拒不服从。
3. 被告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是坚决的,即明知法律禁止,仍然进行拒不执行行为。
判定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于禁止、限制或者命令执行的判决、裁定,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确保送达的真实、合法、有效。
2. 被告人必须在被送达后对判决裁定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即明知判决、裁定的禁止、限制或命令执行的情况。
3. 对于被告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需要具备坚决性,即明知法律禁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4. 被告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度,即不能以偶然、暂时、间歇性等情况作为定性的依据。
罪名指控和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罪,即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 353 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将被处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同时,被告人还应当承担判决、裁定所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告人明知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禁止、限制或命令执行的判决、裁定,并经送达后,坚决拒不执行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必须明知判决、裁定的禁止、限制或命令执行情况,拒不执行行为需具备坚决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对于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将依法受到刑罚的处罚,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