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系因采购方长期拖欠五金建材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最终通过诉讼成功追回货款41.9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0日,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建材采购协议》,约定由原告高某供应五金水电管材配件产品。合同对货款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指定林某作为被告贺某货人。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地址,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的出库单显示,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的含税货款共计419250.13元。被告仅在2023年5月16日支付了32532.04元,结清了早期货款,剩余货款419232.13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保全担保费等。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19232.13元,并认为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
法院认定:
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五金建材采购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送货义务,被告未支付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的货款419250.13元,原告仅主张419232.13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
法院认定:
被告应收取原告开具的足额发票后按约定期限付款,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已为2023年5月至10月的货款开具发票,自身亦存在违约行为,故针对该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起算点调整为原告高某院提起诉讼之日。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因双方合同中未作约定且非诉讼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232.13元;二、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91455.6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付至2023年6月29日;以182874.3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计付至2023年8月29日;以205738.2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0日起计付至2023年9月29日;以228592.8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0639.29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897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明确约定付款前置条件:合同中应将“开具发票”等己方义务与对方的付款义务紧密挂钩,并保留好发票签收记录,本案中原告正是通过被告签收发票的记录锁定了大部分款项的违约金起算点。
②规范送货单签署:务必确保送货单由合同指定的授权收货人签字确认,这是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锁定货款金额的核心证据。
③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在对方长期拖欠货款且沟通无果时,应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对于债务人:
①正视诉讼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出庭应诉并提出抗辩,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导致自身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②保留付款凭证:每一笔货款的支付都应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清楚款项性质,便于在发生争议时准确核对已付金额,避免重复付款或账目不清。
③关注违约金风险: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具有法律效力,长期拖欠不仅需支付本金,还可能累积高额违约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