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系一起因买方长期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011元及逾期利息。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1年期间,廖某通过微信沟通方式在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购买塑料制品,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2023年5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通过微信向廖某发送账单,载明共计拖欠货款34,781元,并要求廖某每月固定支付部分货款,廖某回复尽量每月支付2000元。此后廖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24年7月30日尚欠31,311元,廖某于2024年10月31日支付300元后未再付款,累计未付货款共计31,011元。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廖某银行存款33,569.9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某公司主张廖某支付拖欠货款31,01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要求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从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廖某对欠款数额未提出异议,故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1,011元理据充分。关于逾期利息,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廖某拖延付款导致其他损失,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起算点方面,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清款项时间,廖某自2024年10月31日后再未付款,故应自2024年1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廖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11元及逾期利息(以31,0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55.7元由被告廖某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留存交易凭证: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交易时,务必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定期备份,避免因更换手机导致记录丢失。
②及时对账确认:定期向债务人发送对账单并要求对方明确确认,确认内容应包含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关键信息。
③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诉讼时因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而只能按基础利率主张利息。
✅对于债务人:
①积极应诉维权: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放弃答辩将导致丧失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对方证据缺席判决。
②主动协商还款:确有经济困难时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避免被申请财产保全影响正常经营和生活。
③重视诉讼后果: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生效后若拒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