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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狮岭镇史某欠付皮革辅料款13万余元经催收未还被判支付本息

时间:2026-09-01 12:05:29 点击:0

引言

赊账经营需谨慎,本案揭示了出具欠条后仍拖欠货款面临的法律风险。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某花都区狮岭锦某皮革辅料商行与被告史某自2019年起存在皮革辅料买卖往来,交易地位于花都区狮岭镇。截至2024年5月3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某款145450元,被告史某当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出具欠条后,被告仅于2024年7月22日偿还15000元,剩余1304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原告遂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某款130450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主张被告史某欠付货款130450元,并提交欠条作为关键证据,要求被告支某款及自2024年5月4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史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被告高某购买皮革辅料,应当支付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45450元的事实,后仅偿还15000元,剩余130450元货款未付。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史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某花都区狮岭锦某皮革辅料商行支付货款130450元及利息(以13045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55元、财产保全费1172元,由被告史某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规范对账程序:定期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欠款金额,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并载明欠款人身份信息、欠款金额、交易背景及出具日期。

②保留关键凭证:妥善保存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交易凭证,与欠条形成完整证据链。

③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债务人拖延付款时,尽早通过书面催收函或诉讼方式维权,避免因拖延增加回款难度。

✅对于债务人:

①诚信履约:出具欠条即构成对债务的自认,具备完全法律效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②积极应诉:如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应及时到庭答辩并举证,缺席判决将丧失抗辩机会,并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③主动沟通:确实存在资金困难时,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方案,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后影响征信及产生加倍利息。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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