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未按欠条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及出具欠条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东某塑料科技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期间被告公某次向原告采购塑料制品。2022年7月24日,经双方对账,两被告高某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公某欠原告货款全部由被告蔡某负责清偿,并承诺于2022年付清。截至起诉时,两被告尚某款本金3200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某偿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按《欠条》约定连带支付拖欠货款32000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两被告经某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两被告高某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支付货款320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广州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某款32000元;二、两被告支某期付款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迳付原告。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完善债务凭证:交易过程中应签订书面合同,定期对账并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结算单,欠条内容需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还款责任人。
②锁定连带责任:若债务人系公司,应争取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清偿能力的第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出具书面还款承诺,增加偿债主体。
③及时维权:对方逾期后应立即催收并保留催收记录,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对于债务人:
①谨慎出具个人欠条:法定代表人应明确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出具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将直接导致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积极应诉: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并提出抗辩,缺席判决意味着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将直接采信对方主张的金额和事实。
③及时履行:判决生效后应按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及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