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长期拖欠钢材款,债权人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快速维权获判支持。
案情回顾
罗某宏自2014年开始向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水电攸某钢材加工店(简称攸某加工店)购买钢材等材料用于自建房屋,一直未付清相应钢材款。2024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对账,罗某宏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攸某加工店钢材款26292元,并备注若逾期付款须按每月每元4分标准给付利息。后罗某宏未支付任何欠款,攸某加工店经营者罗某锋遂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成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罗某宏名下价值26292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罗某宏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攸某加工店主张被告支付钢材款26292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后拒不支付构成违约。
法院认定:
罗某宏向攸某加工店购买钢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攸某加工店已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罗某宏尚欠货款26292元的事实有欠条等证据证实,应予支付。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此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不能适用,但罗某宏拒不还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情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3001号):
一、被告罗某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26292元;二、被告罗某宏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62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5年2月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282.92元由罗某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及时固定债权凭证:每一笔交易都应保留送货单、对账单等书面凭证,定期要求欠款方出具《欠条》或《还款承诺书》,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②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欠条或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法院酌情调整,影响债权实现效果。
③善用财产保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可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增加回款保障。
✅对于债务人:
①积极应诉维权: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放弃答辩等于放弃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机会,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②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拖延履行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
③注意核对欠款金额:出具欠条前务必核实实际欠款数额,避免事后对金额产生争议,一旦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