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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李某收取预付款后未供货退款仅退部分,判付13059元及利息

时间:2026-08-07 21:25:17 点击:3

引言

本案是一起自然人之间因预付石粉货款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因卖方未按约定退还剩余预付款,被法院判决应返还13059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自2022年3月起,原告龚某向被告李某购买石粉,双方约定由原告预付货款,被告负责供货。2022年5月16日,被告告知原告账户余额为“-1941元”后,原告当日向其支付了20000元预付货款。后双方因故不再继续合作,2023年1月20日,原被告通某信确认预付款经抵扣后为18059元,并约定被告在同年3月份退还。此后,被告仅退还5000元,剩余13059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返还。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龚某主张被告李某应返还剩余预付货款13059元及自2022年5月17日起的利息。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被告收取原告预付款18059元后未提供石粉,应按约定于2023年3月退还该款。被告仅退还5000元,尚有13059元未退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返还13059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但利息起算时间应调整为双方约定的退还期限届满次日即2023年4月1日。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5232号):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支付13059元及利息(以13059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明确约定核心条款:预付款、货物交付标准与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或通过微信等可查证的方式明确约定,尤其要清晰记录退款时间节点。

②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账确认等全部沟通及付款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关键约定不清导致维权困难。

③及时启动追索程序:对方出现违约或失联情形,应尽早通过发函催告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防止因拖延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对于债务人:

①诚信履约不违约: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供货又不及时退款,极易构成违约,除返还本金外可能还需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②积极应诉保障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通过答辩、质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席判决将可能承担比出庭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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