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尽管被认定为无效,虽然原告主张的10余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全部获得支持,但获法院支持返还5.8万余元。
本案原告林某(住广东省信宜市)与被告钟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多笔借款发生纠纷。林某诉称:
1️⃣ 钟某于2021年7月31日向其借款10万元,后归还部分款项,尚欠47150元及利息19000元;
2️⃣ 钟某于2023年1月1日再次借款9.8万元,后归还部分款项,尚欠16604.85元;
3️⃣ 钟某于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借款19206.2元,至今未还。
三项合计,林某要求钟某归还本金82961.05元及利息19000元。林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被告钟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原告林某的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向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微信微粒贷的贷款,以及其交付给钟某使用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这种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成为法院审理的关键。
法院认定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 借款合同无效:林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钟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及《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双方借款合同自始无效。
???? 后果处理: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钟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弥补林某的损失。法院根据查明的转账及还款记录,逐一核算后确认,截至2024年7月22日,钟某尚欠林某借款本金57962.3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第一笔借款未付本金40804.93元,第二笔未付2477.11元,第三笔信用卡借款未付14680.31元)。
法院判决
✅ 判令被告钟某返还原告林某借款57962.35元;
✅ 判令被告钟某支付资金占用费(截至2024年7月22日为478.15元,此后以40804.93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至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认定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无效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周孚泉,对双方本案中抗辩思路分析和建议:
⚠️ To出借人
✅ 做得好的方面:林某在出借过程中注意保留了完整的电子交易记录,这是其债权能够获得法院部分支持的关键证据基础。
✅ 需改进的方面:切勿通过借贷方式筹集资金再转借他人。本案中,由于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导致合同无效,预期利息收益(主张19000元)无法获得支持,最终只能计算资金占用费,损失部分利息。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