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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买卖合同律师:项目部盖章收货≠公司债务,判郑某偿还木材款40余万,公司不担责

时间:2026-03-11 15:08:08 点击:4


引言


      广州花都区一宗木材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判决,郑某蒙为某甲公司股东,郑某蒙因个人签署合同被判决独自承担40万货款,尽管部分送货单加盖了某乙公司项目章,法院仍认定公司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1️⃣ 合同签订2023年5月,黄某水与郑某蒙签订《木材供需合同》,约定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某标段项目供应方木、木模板,总货款132万余元。
2️⃣ 履行情况黄某水依约送货至花都区指定工地,17份送货单中3份加盖某乙公司项目章,其余由郑某蒙个人签收。
3️⃣ 对账欠款2023年12月双方确认欠款51.5万元,后郑某蒙支付11万元,余款40.5万元逾期未付

争议焦点及判决


⚠️ 核心争议

✅ 原告主张

  • 要求郑某蒙、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415657元及违约金;
  • 违约金按LPR四倍计算(合同原约定日1%,原告主动调低)。

✅ 被告抗辩

  • 郑某蒙称加盖项目章的3单应由某乙公司支付,且已“多付2万元”(未举证);
  • 某乙公司辩称盖章仅为配合供货,非真实采购关系。

???? 花都法院认定

⚠️ 合同相对性: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仅郑某蒙为合同相对方,项目章不构成公司债务加入(3单货款已纳入对账单,视为郑某蒙债务);
⚠️ 违约金调整:支持LPR四倍(原约定日1%过高),自对账日2023年12月31日起算;
⚠️ 律师费驳回:无合同约定且未实际支付。

???? 判决结果

--> 郑某蒙个人支付:405657元货款+LPR四倍违约金;
--> 驳回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对应郑某蒙付款义务);
2️⃣ 根据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对应违约金调整);
3️⃣ 根据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按约定数额支付价款(对应货款支付义务)。
⚠️ 关键点:项目章未体现公司担责意思表示,不突破合同相对性。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给供应商的建议

    ✅ 签约主体审查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挂靠公司,务必要求公司书面确认债务(如:在合同或对账单加盖公章,而非项目章);
    ✅ 证据链管理送货单、对账单签字人需与合同主体一致,混用项目章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 违约金设计:约定日1%过高,可能被调整,建议直接写“LPR四倍”更易获支持。

    ???? 给采购方的警示

    ⚠️ 公私账户分离郑某蒙用个人账户收款、某甲公司代付,加剧个人责任风险
    ⚠️ 项目章使用仅在明确授权范围内盖章,避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 执行策略

    --> 诉前财产保全(本案冻结成功)是追讨货款的关键手段;
    --> 律师费诉求需合同明确约定+实际支付凭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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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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