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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合同纠纷律师:花山镇仓库转让纠纷案,原告微信“无力接手”,违约金4.5万不返还

时间:2026-03-11 15:06:56 点击:3

引言

      花都区花山镇一宗转让纠纷中,原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无能力接手”,且未按期完成主体转换或支付第二笔款项,构成违约,判支付4.5万元违约金。

案情回顾

      2023719日,颜某(原告)与厉某姣(被告)签订《仓库转让合同协议书》,约定:

�� 标的物: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南兴庄某仓库(含设备及押金),总费用14.5万元;

�� 支付方式:分三笔支付,首笔定金4.5万元(签约时付清);

�� 违约责任:若原告未按期付款,被告可解除合同,原告需支付违约金4.5万元。

原告支付定金后,未在831日前完成主体转换及支付第二笔6万元,被告遂将仓库另转他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9万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 原告主张:

被告“一物二卖”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4.5万元(共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被告答辩:

原告未履行主体转换及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定金4.5万元超过合同总额14.5万元的20%(即2.9万元),超额1.6万元无效;

3.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4.5万元,与应退定金抵消后被告无需退款。

✅ 花都区法院认定((2024)0114民初7673号):

原告违约事实成立:

微信明确表示“无能力接手”,且未按期付款;

定金效力认定:

�� 法定有效部分仅2.9万元(14.5万×20%);

�� 超额1.6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违约责任:

依合同约定,原告需支付违约金4.5万元,与应退定金相抵后被告无需退款。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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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中,合同总标的14.5万元,法定定金上限为2.9万元,原告支付的4.5万元中超额1.6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合同纠纷律师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精准锁定违约证据:

�� 提取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如“没能力接手”“人员抽不过”),坐实其明示违约意思表示;

�� 举证原告未进行主体转换操作、未支付第二笔款项的客观事实。

双重法律路径抗辩:

�� 路径一:援引合同约定条款,主张违约金与定金返还义务抵消;

�� 路径二:引用《民法典》第587条,否定超额定金效力,从根本上瓦解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即9万”诉求。

反向利用“一物二卖”事实:

�� 证明另转仓库系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且新承租方通过同一平台(多某买菜)顺利接管,反证原告主张的“无法履行”不成立。

实务建议:

--> 合同审查必查点:

✅ 定金条款需立即计算比例(总标的×20%),超额部分应改为“预付款”。

--> 违约纠纷应对:

✅ 及时固定对方违约证据(书面函件、聊天记录);

✅ 主张超额定金无效时,需主动提出抵销权(如违约金45,000元抵销应退定金),减少返还义务。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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