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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劳动仲裁律师:某公司未签合同代价大,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3.1万余元,获支持

时间:2026-03-06 09:04:16 点击:0


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李某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成功主张劳动关系获确认,并获赔二倍工资差额31330.05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3日,李某某入职位于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某队的广州市天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成型部主管,最后工作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2023年6月1日至7月25日的工资。李某某通过微信工作群记录、考勤表、由公司监事阳某霞账户支付的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后因争议发生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为双方在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公司抗辩:主张其主营业务已发包给案外人匡某某,并举证《承包线路板加工合同》,认为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者抗辩:李某某提交了包含“天宏管理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人员钱某某、阳某霞等进行工作管理)、考勤记录、请假单、离职申请书(盖有公司行政章)、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链,证明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 法院认定: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主体合格、人身与经济从属性、业务组成部分)。法院指出,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劳动者,且微信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李某某接受天某公司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 法院判决

1️⃣ 确认原告广州市天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5日工资11429.64元

3️⃣ 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330.05元

(判决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114民初15372号)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从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经济从属性(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进行综合判断。

???? 二倍工资罚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工资支付义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劳动者的建议

➡️ 证据链意识:入职期间要有意识保留能证明“接受公司管理”和“由公司发放报酬”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工作群指令、考勤、盖有公章的文件、显示与公司关联的工资流水。

➡️ 时效观念: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对企业合规用工建议

➡️ 合同先行: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避免二倍工资罚则的唯一根本途径。

➡️ 规范管理:业务外包或内部承包,必须明确法律关系并向劳动者公示,避免混同管理,否则如本案一样,法院仍会认定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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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对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有着十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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