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包工头完成装修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结算,最终因违反诚信原则被判全额付款。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被告杜某甲向被告成某承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兴东某路的一栋880平方米房屋用于经某公寓,随后将装修工程委托给原告沈某甲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微信沟通确定各项工程单价,原告于2024年4月完成装修施工。经核算,工程总款为184184元,但双方因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杜某甲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杜某甲及其弟弟杜某乙发送对账单催收,杜某乙曾承诺会处理。因迟迟未收到剩余款项,沈某甲将杜某甲与范某乙及房东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17018.5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认为已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被告杜某甲应支付剩余款项;被告成某辩称其已将房屋出租给杜某甲并给予免租期用于装修,与原告不认识也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杜某甲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工程款数额,不认可为其实施了贴瓷砖等工程,后又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杜某乙辩称与原告不认识,不清楚装修事宜。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杜某甲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可证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杜某甲在收到对账单后迟迟不肯对账结算,在原告提交其本人聊天记录证实安排施工的情况下仍拒不认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杜某甲未经验收、结算便将场地返还房东,导致装修工程量无法评估,存在重大过错。杜某乙向原告承诺会对账支付款项。因合同相对方仅为原告与杜某甲,成某、杜某乙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杜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某甲支付装饰装修款项11673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18元由杜某甲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固定证据链:即使未签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等均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及工程量的关键证据,务必妥善保存原始记录
②及时书面催告: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发送书面结算单并要求对方确认,若对方不予回应,可通过快递邮寄对账单并保留回执,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③避免被动局面:在对方未结清款项前,尽量不交付场地或保留进入场地核量的权利,防止因场地移交导致工程量无法鉴定
✅对于债务人:
①诚信履行结算义务:收到承包方结算请求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回应,消极不作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结算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承担不利后果
②保留验收权利:若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在接收工程时及时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而非事后单纯口头抗辩
③明确合同相对方:仅与自身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避免因亲属或房东等其他主体卷入而混淆法律关系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