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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包工头分包山路工程合同无效,文某被判退还保证金4万余元

时间:2026-08-19 15:00:22 点击:1

引言

本案中,因施工人不具备建设资质导致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退还劳务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3日,向某与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广州市花都区梯镇天龙溪自然风景区园区零星工程分包给向某施工,向某需支付劳务保证金10万元。签约当日,向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9万元,陈某出具了10万元押金收据。随后陈某通过微信向向某退还部分保证金,明确写明“剩下40000元”未退。后因各方均退场,工程无法继续履行,4万元保证金一直未予退还。向某此前曾就劳务费问题提起诉讼,在该案中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文某、某某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向某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陈某与文某致确认合作协议系陈某代文某签名,保证金亦代文某收取。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向某认为陈某通过微信承诺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要求陈某与文某连带退还4万元保证金及利息。陈某辩称其仅为中间人,是代文某签订合同和收取保证金,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文某辩称其上一手未退还保证金,因此也不应向向某退还,同时要求向某对账抵扣其拿走的材料款。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陈某与文某致确认合作协议及保证金的收取均系陈某代文某所为,合同主体应为向某与文某。陈某代签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文某承担,仅凭陈某微信退款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加入债务。由于向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文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保证金应予返还。文某以其上一手未退款为由拒绝退还的抗辩不成立,因为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以保证金退还以上一手退款为前提。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法院确定从向某在前案中首次主张退还保证金之日即2022年12月19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2040号):

一、被告文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某返还保证金40000元;二、被告文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某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546元均由被告文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承包人:

①签约前核实资质:自然人承包建设工程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否则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即使完成施工,权益保障也将大打折扣

②明确合同主体: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确认是本人签约还是代签,保留对方身份证明文件,避免事后扯皮

③保留履约证据:施工过程中保存好签证单、联系单、付款记录等书面凭证,退出施工现场时及时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对于发包人:

①审慎选择承包方:发包前核查承包人资质,如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合同无效后仍需返还保证金,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

②分清法律关系:代他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披露代理关系,保留书面授权文件,避免个人被追责

③及时处理退场事宜:工程无法继续时应尽快与承包方对账结算,退还相关保证金,拖延处理不仅产生利息损失,还可能引发诉讼成本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某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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