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系建筑公司因非法转包后垫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转而向发包方镇政府追偿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及各项费用合计近260万元。
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狮岭镇政府将消防站工程发包给潮阳一某公司,潮阳一某公司随后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樊某。工程于2014年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因报建手续不齐、结算资料不全等原因长期未能通过财政评审。2021年,樊某起诉追讨工程款,法院判令潮阳一某公司支付2544392.29元及利息,狮岭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潮阳一某公司履行完毕该判决,支付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7.09元、财产保全费4098.93元及鉴定费68862元,随后以垫付为由向狮岭镇政府追偿。狮岭镇政府抗辩称潮阳一某公司非法转包且不配合结算,应承担违约金并按2.5%扣除管理费,拒绝全额支付。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潮阳一某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对樊某的付款义务,狮岭镇政府的连带责任已消灭,故应向其支付工程款2544392.29元及利息,并赔偿其在关联案件中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被告狮岭镇政府坚称原告非法转包且拒不配合竣工结算,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按工程总造价30%计算违约金抵扣工程款,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按2.5%收取的违法管理费。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狮岭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其作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鉴于潮阳一某公司已实际履行对樊某的付款义务,而狮岭镇政府未支付,事实已明确,狮岭镇政府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4392.29元及自2020年2月26日起的利息。关于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双方对工程未能结算均有过错,酌定各承担50%,狮岭镇政府应偿付原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鉴定费合计50374.01元。狮岭镇政府提出的30%违约金及扣除2.5%管理费的主张,因缺乏合同依据且已在关联案件中提出,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4527号):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潮阳第某建安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544392.29元;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2544392.2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鉴定费共50374.01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避免违法转包:转包给无资质主体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更会在追偿时陷入被动,成为对方拒付的核心理由。
②及时固定催款证据:对于政府工程,若因对方原因无法结算,应通过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持续主张权利,保留过程证据,避免被认定存在过错。
③关注连带责任人动态:在连带责任案件中,一旦己方垫付款项,应立即向主债务人追偿,并密切关注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付款情况,及时固定新事实启动诉讼。
✅对于债务人:
①审慎提出抗辩理由:主张违约金或管理费抵扣必须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依据,否则不仅无法获得支持,还可能拖延诉讼节奏,加重利息负担。
②正视自身履约义务:发包方负有提供合规建设手续、组织验收结算的责任,以“转包”为由完全免除自身付款义务,在法院难以获得支持,应主动寻求结算推进方案。
③区分责任主体:在非法转包情形下,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提前评估自身拖欠金额,积极应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避免在连环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