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装修合同约定一口价148000元,施工方中途停工并要求按实结算,业主多付款项能否要回?本案中法院认定,包干价合同下施工方自行承担工程量预估风险,最终判令装修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2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以优惠后总价148000元包干承包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全屋装修工程,工期80天,并赠送空调、厨房三件套等家电物品。原告依约分四次共支付工程款96200元,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既有项目工程量大幅超出“部分偏差”范围为由要求按实际工程量133171.13元结算,原告未予确认。因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于2025年3月23日收回房屋钥匙,被告未完成全部硬装工程。经核算,被告已完成工程量优惠后价值为79312.31元,原告实际超付16887.69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被告在缔约时已实地测量并制作预算表,其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额外支付2万余元费用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返还超付费用、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交付赠送家电。被告抗辩称实际施工项目的工程量与合同初始预算差异较大,已超出“部分偏差”范围,应按照实际施工数量结合合同预算单价进行结算,并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同时主张原告提前收回钥匙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不存在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赠送家电的交付条件亦未成就。
法院认定: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一口价,实际工程量的部分偏差不影响总造价结算,被告作为专业装修公司在缔约时已实地勘察并制作预算表,应自行承担工程量预估的风险,对其工程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被告主张按实际完成工程价值133171.13元结算,但未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施工项目及工程变更确认清单》,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工期80天,被告于2024年11月26日开工,应于2025年2月14日竣工,原告于2025年3月23日收回钥匙,被告应某自2025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共37天的逾期违约金。赠送家电属于赠与协议,被告明某示不履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2025)粤0111民初29122号):
一、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多支付的工程款项16887.69元;二、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约金111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发包方(业主):
①坚持书面确认原则:合同履行中任何增量、变更均须双方签字确认,拒绝施工方单方制作的工程变更清单,避免事后陷入“口头约定”举证困境。
②明确包干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在附件预算表中尽可能细化施工项目与工艺标准,明确“部分偏差”的量化和界限,防止施工方以模糊条款主张按实结算。
③及时固定停工证据:出现争议导致停工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文字记录、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停工时间节点和现场已完成工程量状况。
✅对于承包方(装修公司):
①精准预算与控制履约风险:缔约前应充分踏勘现场并精准核算工程量,固定总价模式下需自行承担预估偏差的商业风险,工程量的正常浮动不构成变更合同结算方式的法定事由。
②变更确认前置:施工中发现确需增加项目或工程量时,必须在继续施工前取得发包方书面签字确认,事后单方制作的确认清单在司法实践中常因缺乏合意而不被采信。
③附赠承诺应谨慎: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赠送家电等条款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若希望以赠送作为促成签约的营销手段,建议明确约定交付节点及违约责任,避免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