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份总价包干的全屋装修合同,因装修公司中途被收回钥匙而停工,装修公司以实际工程量超预算为由起诉追讨尾款,却被法院查明已超额收取款项,最终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21日,被告陈某与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优惠后总价148000元包干方式承包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全屋装修工程,工期80天。合同明确约定为一口价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部分偏差不影响总造价。被告已按约分期支付工程款共计96200元。装修工程于2024年11月26日开工,2025年3月23日因被告收回钥匙而停工。原告主张截至停工时实际完成工程价值133171.13元,要求被告支某余装修款36971.13元,并自行制作了《工程结算清单统计预览表》及《实际施工项目及工程变更确认清单》。被告则抗辩原告未完成硬装工程且擅自停工,经核算已完成工程量价值仅74123元,原告应某超付费用22077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主张,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已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偏差”范围,应根据合同6.2条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已完成工程价值为133171.13元,被告应某尾款。被告陈某抗辩,合同为一口价总价包干,增加的工程量未经被告确认同意,且经核算被告已超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全某请。
法院认定: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为总价包干,实际工程量部分偏差不影响总造价结算。原告作为专业装修公司,在缔约时已实地勘察并制作预算表,应自行承担工程量预估风险,其申请工程量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原告主张按实际完成工程价值133171.13元结算,但未能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施工项目及工程变更确认清单》,该主张缺乏依据。依据原告自行提交的清单核算,其已完成部分优惠后价值为79312.31元,被告已付款96200元,实际超付16887.69元。
法院判决((2025)粤0111民初41228号):
驳回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发包方(业主):
①坚持书面确认原则:所有工程变更、增项减项均须双方签字确认书面清单,切勿仅凭口头或微信沟通,避免结算争议。
②明确总价包干范围:签约前仔细核对预算明细表,确认包干价涵盖的具体项目,对“部分偏差”等模糊表述可要求量化约定。
③按节点验收付款: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验收节点付款,每次付款前完成书面验收确认,保留付款凭证及对应验收记录。
✅对于承包方(装修公司):
①精准编制预算清单:作为专业机构,实地勘察后应精准预估工程量,避免总价包干后因预算偏差自行承担损失风险。
②工程变更即时确权:施工中任何工程量增减均须即时与业主签署《实际施工项目及工程变更确认清单》,否则完工后难以主张权利。
③规范停工交接程序:业主收回钥匙等行为应要求书面确认停工原因及现场已完工程量,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固定结算基础。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