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涉及个人代表建设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公司以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法院最终认定签约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判令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31日,施某与案外人喻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抬头甲方为深圳市中某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喻某在甲方落款处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约定由施某负责广州万达旅游城住宅项目C1地块2号、3号楼室内精装修泥水工程,按固定综合单价及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总额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施某组织人员施工,合计收到案外人徐某亮支付的工程款298569.4元。2020年4月工程完工后,施某多次向杨某彪、宣某葵洪某通过微信催收尾款14700元未果,遂起诉中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4706.89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施某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喻某、杨某彪代表中某公司签订合同,工程已完工交付,请求中某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中某公司辩称从未与施某签订合同,未授权喻某签约,杨某彪系挂靠其公司承包工程,施某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且诉讼时效已过。
法院认定:
虽然施工承包合同未加盖中某公司公章,但合同抬头及同日签订的其他文件均显示甲方为中某公司,喻某当庭陈述其代表中某公司签约,施某有理由相信喻某有代理权,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代理行为有效。杨某彪在微信中对施某主张的尾款14700元未提出异议且未付款,其行为对中某公司发生效力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涉案工程总款313275.49元,扣减已付298569.4元,中某公司尚欠14706.09元,施某同意按14700元结算,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968号):
被告深圳市中某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某支付工程款1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签合同时确认对方授权:要求签约人出示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要求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避免事后公司否认授权。
②保留履约过程中的证据: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结算确认时,确保回复内容能体现对欠款金额、付款时间的认可。
③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记录:每次催收款项应保留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保诉讼时效中断有据可查。
✅对于债务人:
①规范内部人员管理:对外发包工程时明确签约权限,避免未经授权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引发表见代理风险。
②及时对欠款主张作出回应:收到工程款催收通知后,如对金额有异议应明确书面回复并保留证据,沉默或不置可否可能被认定为默认。
③挂靠经营风险自担: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时,挂靠方对外产生的债务可能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