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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分包商索工程款48.8万余获支持

时间:2026-05-27 08:58:59 点击:3


引言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分包方未在保修期届满前主张质保金,法院仅支持了其48万余元的进度款诉请。【广东析辩律师事务所周孚泉律师花都区建设工程纠纷团队(联。系:187-0202-1010),湖南耒阳人,熟悉建设工程行业的司法实践与争议解决路径。团队能在项目争议发生第一时间介入,为施工方、发包方争取最大权益,为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等争取有利局面。周律师团队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全流程法律服务:工程款催收与结算、质量与工期索赔、签证与变更纠纷、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我们熟悉本地法院、仲裁机构及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办案流程,能为您提供最具实操性的诉讼策略与争议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贵州某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建设项目栏杆及金属工程。2022年12月15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最终决算价款为1223344.62元,但某甲公司在支付6733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贵州某有限公司遂诉请支付工程款550044.62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6300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要求被告某甲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欠款并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抗辩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被告某甲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5%质保金61167.23元且保修期未满,实际欠款为488877.39元;因建设单位资金调配问题,其享有60个工作日付款宽限期,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延后,且违约金应按活期利率计算并以合同总价1%为限;履约保证金因原告未提交书面退还申请,暂不满足退还条件。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

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工程款,因2年保修期尚未届满,5%质保金61167.23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某甲公司应支付进度款488877.39元。关于违约金,合同第19.1条的宽限期及计算标准约定有效,无证据显示某甲公司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故违约金从2023年3月13日起以48887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以12233.45元为限。关于履约保证金,原告无证据证明此前提出过申请,以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材料之日的2023年10月20日视作收到申请,某甲公司应在6个月内退还263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8877.39元;二、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88877.39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总额以12233.45元为限);三、驳回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严守合同付款节点:准确区分进度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对于质保金需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主张,避免因混淆款项性质导致部分诉请被驳回。
②书面申请勿遗漏: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通常以提交书面申请为前提,完成合同义务后应立即行文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退款周期被人为延后。
③评估付款前置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评估“背靠背”条款(以收到建设单位款项为前提)及违约金上限条款,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会限制追偿权利。

对于债务人:

①善用质保金抗辩:若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有权拒绝支付预留的质保金,在结算时应明确区分应付进度款与未到期质保金的具体金额。
②固定非自身违约证据:若因建设单位资金调配导致付款延误,应保留与建设单位沟通过程中关于催款、结算等行为的书面记录,以便在诉讼中主张付款宽限期。
③规范履约保证金退还流程:收到对方书面退还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与处理,如需扣除相应款项须明确提出并举证,逾期未处理将可能被认定为同意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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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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