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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建设工程律师:中科某公司辩称“付款条件不成就”,为何仍被判支付工程款十万余元?

时间:2026-04-02 11:32:09 点击:2


引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以“双方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经常遇到的困境。那么,这种抗辩理由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法院支持?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此类案件,其判决结果可以参考。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为广州某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被告为中科某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双方就“北大科技园国际科创广场”项目先后签订了两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1️⃣ 合同一(展示区地下室防水):暂定总价约19.9万元,约定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

2️⃣ 合同二(楼板防水堵漏):暂定总价约4.9万元,付款条件同合同一。

某甲公司完成施工后,双方通过员工微信沟通结算事宜。被告员工庞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发送了合同一的《合同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结算价80,654元)及合同二的《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结算价73,126.81元)。原告按要求盖章回传了合同二的结算协议,并持续催款。期间,某乙公司仅支付了4万元,尚欠106,091.77元,某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案号:(2025)粤0111民初7575号

✅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主张,工程已完工,结算金额经对方员工确认,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中科某有限公司则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需双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协议书》方为有效结算依据,原告未能提供,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其未付款不构成违约。

✅ 法院查明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 涉案两项防水工程已由原告施工完毕,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2️⃣ 被告员工庞某通过微信与原告就结算事宜进行沟通,并向原告发送了载有结算金额的《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及《合同结算协议书》电子版,要求原告盖章后回寄。

3️⃣ 被告已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万元

4️⃣ 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催款时,对方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

✅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 法院指出,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结算手续未能最终完成,原因在于被告方怠于履行其配合办理结算的义务。被告以其自身的不作为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

✅ 法院判决

1️⃣ 被告中科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第一份合同项下工程款36,62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上限)。

2️⃣ 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份合同项下工程款69,47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上限)。

3️⃣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科某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本案判决的核心在于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了实质性解释,而非机械的形式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金钱债务履行)及第七条(诚信原则)的规定。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给承包方(施工方)的建议:

1️⃣ 固定沟通记录涉及工程结算、催款的关键沟通,务必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进行。本案中,原告保存的与对方员工庞某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击破对方“未结算”抗辩的关键证据

2️⃣ 及时主张权利:如发包方在工程完工后无故拖延结算,应及时发送书面函件(如结算催告函)明确对方责任,并保留发送凭证。这既是催告,也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固定证据。

3️⃣ 关注付款节奏:如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在提交结算资料后,若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如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应,应警惕对方可能存在违约风险,需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给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建议:

1️⃣ 诚信履行结算义务内部应建立清晰的结算流程。如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及时、书面地提出,并启动核对程序。“冷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仅无法规避付款责任,反而可能因被认定为“怠于履行”而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可能在诉讼中面临败诉风险。

2️⃣ 规范员工授权应明确内部员工作出涉及结算、价款确认等核心商业意见的授权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员工庞某的微信沟通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需加强对员工对外商务沟通的合规管理,避免因个人沟通不当使公司陷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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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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