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首页 >>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花都区房屋租赁律师:未签书面合同租赁纠纷,判决租客陆某飞支付38240元厂房租金占用费,驳回其发票请求

时间:2026-03-11 16:22:57 点击:5


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近期判决一宗案件(案号:(2024)粤0114民初2824号),租客陆某飞因拖欠厂房租金、水电费等,被判决支付38240元租金占用费、7650.97元水电费及10505.25元网络专线费,其要求开具发票的诉请亦被驳回。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陆某飞租用杨某文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园xx街xx号的厂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约定租期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7240元/月。租赁期满后,陆某飞继续使用场地但未足额支付费用。2023年7月,杨某文发函解除合同,但陆某飞未及时腾房。2024年1月21日,双方办理场地交接,因费用支付及物品损失争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租金标准与占用费争议

  • ???? 

  • ???? 法院认定微信记录证明租金标准为7240元/月,租赁关系于2023年7月13日解除。陆某飞支付占用费至2023年7月31日,租金占用费总额为38240元(计算方式:7240元/月 × 26个月 - 150000元)。

2️⃣ 水电费与网络专线费争议

  • ???? 双方主张:杨某文要求支付水电费7650.97元、网络专线费10505.25元;陆某飞称已付清水电费至2022年3月,网络专线后来自行办理。

  • ???? 法院认定杨某文提供的整楼电费发票及用量分配表有效,支持水电费7650.97元;网络专线停机违约金由陆某飞承担,支持10505.25元

3️⃣ 物品损失与发票请求争议

  • ???? 双方主张:陆某飞反诉要求赔偿物品损失16795元及开具174995.2元发票;杨某文否认损失。

  • ???? 法院判决办公桌损坏赔偿2000元,其他损失无证据支持;发票开具无合同约定,予以驳回。




法律冷知识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及第七百三十条(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但需合理通知)。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仅供参考):

???? 给房东的建议

1️⃣ 书面确认关键条款:即使未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等渠道明确租金、期限,并保留记录。本案中,杨某文凭微信记录锁定7240元/月标准。

2️⃣ 费用明细定期核对:水电等代收费用需每月提供数据清单并要求租客签字确认,避免结算争议。

3️⃣ 及时发函解除合同:租客违约时,应发函明确解除日期并催告腾房,否则可能承担损失扩大责任。

???? 给租客的建议

1️⃣ 支付备注用途:转账时注明“租金”“押金”,本案中陆某飞支付15万元无备注,导致押金主张未被支持。

2️⃣ 退租清点留存证:腾房时拍摄视频、制作物品清单并由双方签字或微信确认,防范损坏纠纷。

3️⃣ 发票需求事前约定:若需发票,应在租赁前书面约定,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事后请求。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商务大厦9楼

Copyright © 2024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