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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装饰行业的多层转包乱象中,实际施工人因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完成工程后仍可依据结算确认表向合同相对方追索折价补偿款,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14万余元的工程款诉请。
2020年3月,刘某与深圳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承包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某小区售楼部精装修工程,但该工程实际由深圳某建设公司转包给王某,王某与陈某合作后再转包给段某,段某因资金不足交由刘某实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2022年1月20日,刘某与陈某签订结算确认表,确认结算总额为270万余元,已付工程款合计及通过万某公司代付材料款等方式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包括质保金78138.69元、劳务预缴税金利息20587.52元、责任保证金43115.85元、项目章押金5000元。刘某多次催款无果后提起诉讼,主张陈某与万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44842.06元及利息。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刘某主张陈某为其合同相对方,且深圳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构成债务加入,两被告应某清偿;万某公司辩称与刘某无合同关系,印章系伪造,且刘某已超额收款;陈某辩称其合同相对方为段某而非刘某,工程款应支付给段某。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刘某与陈某成立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因刘某无资质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陈某应折价补偿;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万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各方均同意万某公司直接退还质保金78138.69元;陈某主张扣除预支给段某的款项与本案无关。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13981号):
陈某向刘某支付工程款66703.37元及利息,利息以144842.06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LPR计算;深圳某建设集团退还质保金78138.69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陈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658元由刘某负担。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实际施工人:
①确认合同相对方:多层转包中应书面明确与谁成立合同关系,避免事后推诿 ②书面结算固定证据:完工后务必与相对方签订结算确认书,逐项列明已付款、质保金、各项扣款明细 ③保留付款凭证:无论款项由谁代付,均应保存银行转账记录并备注款项性质 ④谨慎签署文件:切勿在盖有任何公司印章的空白或不确定文件上签字,防止印章真伪争议
✅对于转包人/分包人:
①审查实际施工人资质:将工程交由无资质个人施工,合同无效但仍需折价补偿 ②规范结算流程:明确扣款项目的事由、依据和金额,约定支付条件并留存书面凭证 ③厘清多方关系:公司人员在工作群中的发言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应避免模糊表述如“不会欠你一分钱” ④质保金返还路径:如各方同意由发包人直接退还,应事先取得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