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抵扣货款是常见的抗辩策略,但其成败关键在于证据。
原告广东卡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广州昌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需方)存在长期皮革买卖关系。原告诉称,截至2022年6月23日,其共向被告供货价值2872045.8元,被告支付货款2517171元后,尚欠货款354874.8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对账单,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货款237463.8元及滞纳金。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和抵扣主张能否成立?
1️⃣ 原告主张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7463.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5%的滞纳金。
2️⃣ 被告抗辩
--> 对欠款本金237463.8元无异议,但强调:
????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当庭提交了与原告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显示在2021年7月、8月已向原告反馈质量问题并发送了视频;
???? 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价值约9万元,要求抵扣相应货款。
3️⃣ 花都区法院认定
--> 关于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两天内完成验收”,但考虑到皮革存在隐蔽瑕疵的可能,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通过微信及时反馈,应视为已提出异议。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未及时处理。
--> 关于抵扣金额: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金额,法院酌情认定从应付货款中扣减40000元。
--> 关于滞纳金:法院认为,欠款系因双方就质量问题协商未果所致,并非被告无故拖欠,故对原告的滞纳金请求不予支持。
--> 关于已付款:庭审后被告分两次支付了共计20000元货款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
✅ 被告广州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卡某公司支付货款 177463.8元(计算方式:237463.8元 - 40000元 - 20000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逻辑是: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被告有权要求相应减少价款(即抵扣),作为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买方(被告方)的启示:
????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过书面方式固定证据:本案被告部分抗辩成功原因的关键在于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在日常交易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务必立即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并附上清晰的图片或视频。避免仅进行口头沟通。
???? 明确瑕疵类型,应对“检验期”抗辩:对于隐蔽瑕疵(即收货时难以发现,需经使用才能发现的缺陷),只要你能证明是事后发现并立即反馈,法院仍可能支持。
⚠️ 给卖方(原告方)的启示:
???? 切勿忽视客户的质量投诉: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必须给予重视并积极回应、处理。
???? 起诉前全面评估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在提起付款诉讼前,应预判买方是否会以质量问题抗辩,并提前准备好己方货物合格的证据,或应对方案。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用工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