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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款纠纷律师:花都区苏某主张箱包布货款4万余元,提供欠条,货款以及利息获支持

时间:2026-03-11 16:08:33 点击:3


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正是凭借一份清晰的欠条,原告成功追回了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系广州市花都区某箱包布经营部的经营者,与被告苏某存在长期交易。✅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箱包布。经双方于✅2018年9月18日结算,被告苏某确认尚欠货款✅人民币42900元,并当场亲笔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并注明“此欠条有效期六年”。然而,出具欠条后,被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1️⃣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黄某观点: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提供了《欠条》作为核心证据。

  • ????被告苏某观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2️⃣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有《欠条》及陈述为证,被告未提出反驳,故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 ✅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金,原告主张自其起诉之日(2024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货款✅429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拖欠货款,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和赔偿损失(支付利息)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法院判决利率按LPR上浮50%,正是基于此条规定。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供货方

    ????交易留痕是金务必保留好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以及像本案中的欠条/借条等书面凭证。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客户拖欠货款,应立即沟通并保留催收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快递底单)。若协商无果,应尽快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内(通常为三年)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过期”。

    ⚠️对于采购方

    ????诚信履约为本:遇到资金问题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还款协议。

    ????重视法律文书:积极应诉或寻求专业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的帮助,有机会通过答辩、调解等方式减少损失,切忌置之不理。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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