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宗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物料损失赔偿、货物质量及逾期交货等多重争议。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间,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先后签订了七份《爱国者采购单》,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投影仪,七份采购单总金额为5736200元。某甲公司完成大部分供货后,双方确认某乙公司就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的交易,欠付货款金额为1021808元(此债权原属江西某有限公司,后于2024年1月19日转让给某甲公司)。后续,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还了价值776858元的投影仪。 某甲公司主张扣除退货后(其要求按7折计算),某乙公司尚欠货款478007.4元,并同时索赔物料损失100786.53元。某乙公司则提起反诉,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44282元等。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欠付货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2️⃣ 物料损失10万余元应由谁承担? 3️⃣ 某乙公司的质量损失反诉是否成立? 4️⃣ 某甲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合同约定务必明确具体: ✅ 履行过程注重“留痕”管理: ✅ 债权转让操作需规范: ✅ 违约金约定应合理:
???? 某甲公司观点:某乙公司退还的机器存在损坏,维修成本高,故退货金额应按7折即534800.6元抵扣,尚欠货款为478007.4元。
???? 某乙公司观点:退货应全额抵扣776858元,且尚有价值8680元的不良品待退,故仅欠货款236270元。
???? 花都区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未就退货需折价提供充分证据,故776858元退货应全额抵扣。某乙公司主张的8680元货物未实际退还且未证属不良品,不予采纳。判决认定某乙公司尚欠货款为244950元(1021808元 - 776858元)。同时,逾期付款利息以24495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某甲公司观点:物料是为某乙公司产品特制,因某乙公司不付款导致物料呆滞,损失100786.53元应由某乙公司赔偿。
???? 某乙公司观点:该损失不属于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债权转让范围,且未经双方确认。
???? 花都区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未约定物料损失的承担问题,该损失属于某甲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要求某乙公司承担于法无据。驳回某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 某乙公司观点:某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其巨大损失,索赔1844282元及物流费50000元。
???? 某甲公司观点:产品质量问题属少数,某乙公司销售被退货主要因其虚假宣传。
???? 花都区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甲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与某乙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 某乙公司观点:某甲公司多批次逾期交货,索赔违约金暂计2301172.29元。
???? 某甲公司观点:逾期系因某乙公司变更采购方案所致。
???? 花都区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每日0.5%违约金标准过高,某乙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酌情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用工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